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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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封面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年X月X日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与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制度:

  2、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不经过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

  本厂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气收集净化设施、消防洗消废水收集池。

  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持、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与利用的活动。

  4、各部门应设立健全环保设施的维持保养、检修、操作运行等规章制度。

  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5、1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对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行、维修与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与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5、2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与社会化运行。代理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单位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修与管理,对污染物处理与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单位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与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6、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的,务必实行委托运行。本本单位的环保保护设施是自行运行。

  7、各班组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持与保养,按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保证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8、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务必具备以下条件:

  8、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施工与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与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提供的技术。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8、2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的如需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8、3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8、4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与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8、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根据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安排对将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设施才能投入运行。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的,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环境责任。

  9、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才能投入运行。

  10、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务必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

  1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与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与管理的人员务必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作与管理岗位的工作。

  1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安排实施。

  13、环境保护设施务必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境保护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的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14、设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与应急措施、运行相关的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做好运行相关的记录,保证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达到100%。

  15、要对环保设施进行按期或不按期的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与隐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务必在规按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务必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设施运行的,环保部门责令污染物产生单位停止生产,待环保设施修复后,经环保部门批准,才能恢复生产。

  16、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务必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保证环境安全。

  17、按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与监测情况、连续运行相关的记录等。

  本厂有义务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监测数据与有关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从监管与督查。

  18、务必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与督查与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19、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务必根据合同法的要求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与服务要求与承诺。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正式文本应于10天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活动务必严格根据运行合同的内容进行,违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合同一方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21、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权利与义务:

  21、1根据规定程序与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21、2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从设施运行委托单位获得运行服务费。

  21、3无违法行为不得被剥夺设施运行管理权,正常运行业务不受干涉。

  21、4严格遵守设施委托运行合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21、5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违反本条例与设施运行不达标排放产生的环境责任。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篇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黑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内容〕

  名目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环境阻碍评判

  第三章环境爱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阻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的要求。建设对生态环境有阻碍的建设项目,必须采取生态爱护、生态复原与补偿措施,预防、操纵和减轻对生态环境的阻碍和破坏。〔修改〕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纳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阻碍评判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阻碍评判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依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阻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爱护实行分类治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阻碍的,应当编制环境阻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阻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判;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阻碍的,应当编制环境阻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阻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判;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阻碍专门小,不需要进行环境阻碍评判的,应当填报环境阻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爱护分类治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阻碍的分析和推测;

  〔四〕环境爱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阻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阻碍评判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表、环境阻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期报批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然而,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能够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阻碍报告书或者环境阻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阻碍报告书或者环境阻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或者环境阻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阻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阻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经依法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方可批准该项目建设,土地行政治理部门方可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方可颁发采矿许可证,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阻碍或者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等直截了当阻碍公众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营业执照的,其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经依法批准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方可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具体建设项目名目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制定公布。〔修改〕

  第十二条〔方案一〕国家依照建设项目的类别、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产生阻碍的性质、范畴、程度等,对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实行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分级审批的名目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期公布。〔修改〕

  〔方案二〕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专门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具体范畴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阻碍,有关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阻碍评判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阻碍报告书或者环境阻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纳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

  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治理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工作的单位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工作,并对评判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差不多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工作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修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能够采取公布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阻碍评判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阻碍评判。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阻碍评判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阻碍评判。

  第十六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阻碍、应当编制环境阻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等直截了当阻碍公众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应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应当附具对所征求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阻碍的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前,能够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新增〕

  第三章环境爱护措施〔修改〕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爱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按照环境爱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爱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或者环境阻碍报告表以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在设计文件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计策措施以及相应环境爱护投资。〔修改〕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或者环境阻碍报告表以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计策措施。

  在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阻碍大的水利、水电、交通、铁道、矿业等建设项目的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托付有资质的单位对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计策措施落实情形进行工程环境监理。〔新增〕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爱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的环境爱护设施以及其他环境爱护措施的落实情形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爱护设施已建成以及其他环境爱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否那么,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新增〕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爱护设施运行情形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阻碍进行监测。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修改〕

  第二十四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竣工环境爱护验收应当分期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修改〕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验收文件,办理该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修改〕

  第二十七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阻碍的,或者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等直截了当阻碍公众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环境爱护验收时实行公示制度,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同意社会监督。〔新增〕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能够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纳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能够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未按本条例规定报批、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能够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增〕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经批准的建设项

  目环境阻碍报告书或者环境阻碍报告表以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计策措施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能够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每超过限期一日加处5000元以下罚款。〔新增〕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进行试运生产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能够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增〕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爱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能够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能够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爱护设施未建成、未体会收或者体会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能够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

  第三十六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工作的单位,在环境阻碍评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或者环境阻碍报告表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弄虚作假或者不负责任等行为,致使环境阻碍评判结论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修改〕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阻碍评判而未评判,或者环境阻碍评判文件未经依法批准,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的,土地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或者都市规划行政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增〕

  第三十八条无审批权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审批、超越权限审批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其审批文件无效,由此对当事人造成缺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法审批的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增〕

  第三十九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的;

  〔二〕不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治理职责;

  〔四〕发觉建设项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报告的。〔修改〕

  第五章附

  那么

  第四十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

  碍登记表,以及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需要进行听证、监测、技术评估的,所需时刻不运算在本条例规定的环境阻碍评判审批和环境爱护验收的期限内。〔新增〕

  第四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都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阻碍评判。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爱护治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爱护治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爱护治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设置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固体废物储存设施、废气处理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3.职责

  聚醚分厂、生产调度中心负责属地内环保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等管理,保证环保设施的正产运行。

  安全环保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是公司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编制和修订。

  设备工程部将环保设备设施纳入公司设备管理,按规定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及专业管理考核,为其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4.要求

  4.1各部门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检(维)修台帐和检(维)修计划;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4.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4.2.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通过项目竣工环

  保验收;

  4.2.3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件发生时的预警设施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4.2.4必须进行开车前检查,确保设施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4.2.5符合地方政府对环保管理的要求;

  4.2.6具备运行效果监测取样的条件(如采样口及平台设置等);

  4.2.7制定环保设施操作规程、现场处置方案并经审核批准。

  4.3环保设备、设施的使用

  4.3.1各部门在环保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相关人员制定设备设施操作规程。

  4.3.2设备、设施操作人员操作前,由设备工程部对其进行设备操作规程的培训。

  4.3.3设备实施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4环保设备点检内容:

  4.4.1环保设备、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

  4.4.2环保设备、设施环保防护装置是否正常;

  4.4.3环保设备、设施润滑、清洁情况;

  4.4.4其他需要点检的项目。

  4.5环保设备、设施的定期保养

  4.5.1环保设备、设施使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做好日常的清洁、润滑等工作。保养由使用部门负责监督。

  4.5.2环保设备、设施保养过程中发现异常,必须马上查明原因,并进行维修。

  4.6环保设备、设施的维修

  4.6.1生产装置停车检修应包括相应环保设施停车检修内容,环境保护装置的开停工应纳入装置开停车总体方案,开停车方案要经安全环保部会签。

  4.6.2环保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年度检修计划或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对环保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并保存检修记录。

  4.6.3正在修理的环保设备、设施在环保设备、设施显著位置放置

  警告标志标牌。有必要时拉出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5.检查与考核

  5.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征得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长期停用或拆除的,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只有在污染源消除或利用已有其

  他设施处理,并报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

  因特殊原因临时停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应报上级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5.2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检查结果纳入HSE绩效考核。

  5.3安全环保部定期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HSE绩效考核。

篇五: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讲解

  一、修订背景与过程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三、关于环境评价

  四、关于竣工验收

  五、关于应急预案

  一、修订背景与过程

  1.1、修订背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前身是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003号】。

  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003号】是1986年3月26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三委”联合发布的,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规定管理措施的部门规章。规定了环境有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两个制度,当时环评只有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种形式、没有登记表.当时已有国家环保局,但设在城乡建设部,1988年脱离建设部独立出来成为直属国务院管理的副部级单位,仍称国家环境保护局;1998年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2008年再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部。

  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至90年代初中期就已逐步发现不能适应当时新形势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1月29日以国务院第253号令发布施行了,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但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投资主体出现多元化、建设项目审批体制的重大变化等,都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原“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归纳为六个方面)

  一是有关竣工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

  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等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三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投资大、工艺复杂、施工期长,设计和施工阶段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施工期间发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弥补,或者重要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措施不落实,工程投入运行或使用后造成生态破坏和污染,但工程主体却无法停下来,如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环境管理被动的局面;四是环评侧重于单位管理,对环评技术人员管理不严,导致环评质量不高;五是有些环保部门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不对等,造成一些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六是亟需做好与新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的执法力度、政务公开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衔接问题.1.2、修订过程

  上述诸多问题在实际的建设项目监管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因此,湖南省人民政府在2003年4月24日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卲水河污染问题重新查处情况的报告》中,针对建设项目漏批、漏管以及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提出了修订《条例》的建议,曾培炎副总理当即批示要求环保总局研究湖南省政府的建议。

  2003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由环保总局负责《条例》修订的起草。随后,环保总局成立了起草小组……

  中间几经反复,最后于2013年才正式启动修订工作;

  2015年12月24日,国家环保部办公厅以“环办函[2015]2194号"发出《关于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函》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当时共五章50条;(总则、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2016年4月14日,国家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当时内容共六章50条;(总则、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

  2017年6月2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2017年7月16日,以国务院令第682号公布施行,共五章30条。

  二、主要修订内容(6个方面)

  2。1、删除了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将来的环评工作可能会类似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制度,体现环评制度要改革的大趋势.

  2。2、取消竣工验收和投产前试生产的相关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编制验收报告自主验收,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的建设进度与资金。

  3)同时明确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开展后评价,强化事后监管。

  2。3、简化了环评程序

  ①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②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③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删除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④环评文件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⑤将环评和工商登记脱钩.

  2。4、细化了环评审批相关要求

  (1)明确了应当重点审查的4个方面的内容;

  环评文件重点审查的4个方面:

  (2)明确了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

  1、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3)明确了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地位,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2、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

  何费用.3、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环评文件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

  2。5、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

  3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提高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个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2。6、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对环保部门,新增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环评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

  (2)对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征求当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未明确环境监理,未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等。

  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

  3。1、新条例对环评的要求

  3。2、关于环评的技术评估

  3。3、与环评有关的公示

  3。4、对企业的几点建议

  3.1、新条例对环评的要求(9点)

  新条例第二章第6~14条都是对环评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环评有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3种形式,其形式的确定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未纳入名录的可以不环评;

  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第七条):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2)报告书和报告表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登记表没有资质要求,报告书对个人资质有一定要求;

  (3)环评文件应在开工前报批,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按新环评法最高可处建设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实际操作多是顶格处罚)(4)规定了报告书7个方面的内容和环评文件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

  (5)环评文件批准后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

  (6)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依法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8)环评文件可以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但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环评文件的审批、备案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9)规定了环评文件的审批时限,报告书为60日、报告表为30日。

  3。2、关于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

  (1)评估范围。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

  79号),技术评估范围为:①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④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⑤环保部门认为需进行技术评估的其他内容。

  (2)评估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为30日,其他文件15日,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3)评估后环评文件的修改时限(市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7日,其他项目为3日,无延期。

  3.3、与环评有关的公示

  环评文件公示的情形与时间

  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日)

  公示情形

  公示时间

  5环境影响报告表(工作日)公示情形

  公示时间

  签订合同后首次公示

  报批前公示

  环评基本完成公示

  (建设单位)

  技术评估前公示

  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报批后公示

  拟审批公示

  (环保部门)

  审批公示

  合计

  共公示6次

  10105105545技术评估前公示

  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拟审批公示

  审批公示

  共公示4次

  5555203.4、对企业的几点建议

  (1)关于环评单位

  报告书和报告表均需要委托让具有相应资质(行业资质)的专业单位完成,宜选择专业能力强、信誉好的单位,这一点很重要:一是这类环评单位编写的环评文件质量比较,比较容易通过技术评估,企业能够尽早拿到环评批复;二时技术评估后环评文件的修改时间为—-书7天、表3天,实力强信誉好的单位能想尽办法按时完成修改,不致影响项目的开工进度.

  (2)关于分期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可以分期竣工验收,其分期依据就是环评文件;因此,编制环评阶段就要做好这方面的考虑,环评文件中应将分期界面划分清楚。

  (3)环评应尽早进行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周期一般要半年左右甚至更长时间,公示时间要两个多月(45个工作日);这样一来,环评从开始到企业拿到批复文件估计需要8~9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如果首次评估后7天不能完成修改,可能又会将时间延长1~2个月,这样就差不多快要一年了。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周期一般要1~3个月、评估时间近1个月、公示时间1个月(20个工作日),至能拿到环评批复估计需要3~6个月。

  —-因此,环评应尽早进行。

  (4)关于公众参与

  各相关文件都规定,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但大多数企业对公众参与的要求和具体做法并不熟悉,有时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本来没事的搞不好反而会弄出点事来.建议企业仍延续过去的做法,可以由环评单位代为完成,这样

  可以做到事半功倍;但其主体必须是建设单位——这是《新环评法》和《新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关键的是必须记住: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四、关于竣工验收

  4.1、对新条例竣工验收的认识

  4。2、竣工验收通知内容

  4。3、关于竣工验收报告

  4.4、给企业的几点建议

  4.1、对新条例竣工验收的认识(7点)

  (一)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但保留了验收环节,工作并没有简化、更没有取消,实际上是要求更加提高了,一切责任都由建设单位自己承担;(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强化了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的主体责任;

  (三)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是建设单位自己的事,环保部门与建设单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四)突出了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环保部门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情况,以及环评文件确定的其他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升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效力;

  (五)强化了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的要求:新《条例》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环保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这样有利于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后果严惩”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体系,形成制度合力。

  (六)实行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后,与之相配套的验收管理制度、验收程序、相关技术规范等也将发生一定调整,这将是一个逐步完善和规范的过程.

  (七)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自行验收工作,主动关注和学习关于自行验收的管理要求,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确保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履行新《条例》规定的自行验收责任。

  4.2、竣工验收通知内容(15点)

  为配合新条例的实施,国家环保部在对《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竣工验收通知》)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为便于理解和记忆将该通知主要精神归纳如下:

  (一)目的:强化建设单位的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全公开。

  (二)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登记表项目不需要。

  (三)验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四)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是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机构。

  (五)具体要求:①如实查验、监测、记载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②如实记载其他环保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③编制竣工验收报告;④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六)验收工作组: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单位的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七)现场核查要求: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该文件规定了水电、火电、钢铁、煤炭、铁路、公路、港口、石油天然气管道、炼油乙烯等九个行业的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每个行业的具体内容均有“工程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两大部分,后者包括生态保护、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空气、声环境(振动)、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等内容.(八)验收意见,应当包括:①工程建设基本情况,②工程变更情况,③环保设施落实情况,④环保设施调试效果,⑤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⑥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⑦验收结论,⑧后续要求.

  (九)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不得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5种情形:①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②未按环评文件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保设施或者环保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③建设单位违反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④验收报告不符合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的;⑤存在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十一)验收期限: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需要调试的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十二)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目前正在建设),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三)分期建投产项目:其环评文件中应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十四)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五)地方政府或部门的责任:①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区域污染物削减、产能替代等环保对策措施,由该地方政府或部门确保其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或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承担法律责任;②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前述环保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③环保对策措施未实施的,环保部门可以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部门抓紧实施。

  另:为配合新条例的实施,上海市环保已经起草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内部讨论征求意见,近期就会公开征求意见。

  4。3、关于竣工验收报告

  (一)

  报告的形式

  (二)报告的内容

  (三)参考内容格式

  (四)可供参考的技术规范及相关法规

  (一)报告的形式

  新条例及通知中只提到了“竣工验收报告”,并未明确其形式,新环评法中亦未提到;只有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和《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中提到,要求“书对书表对表”,但这两个文件即将作废,等新文件出来后再最后定吧。在此之前,仍建议按“书对书表对表"的形式。

  (二)报告的内容

  (1)新条例第三章第十五、十六、十七有具体要求,如:①环保设施“三同时”(第十五条),②初步设计环保篇、落实环保措施及投资概算、纳入施工合同、落实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等(第十六条),③如实查验、监测、记载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等(第十七).“通知征求意见稿”除上述要求外还规定了“验收意见内容”,同时又规定了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形。

  验收意见内容:①工程建设情况,②工程变更情况,③环保设施落实情况,④环保设施(2)验收报告必须满足上述要求,而必须较好地回答上述问题。再者,原《建设项目调试效果,⑤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⑥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⑦验收结论,⑧后续要求。

  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形:①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②未按环评文件及审批要求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九条验收条件"也是很不错的参考。

  环保设施或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③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④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

  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九条验收条件”

  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⑤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3)除以上之外,国家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七条”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要求:制定或修订的)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三)环保设施安装质量符合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案……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试行)》的若干规定》(沪环保办[2015]517号)“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对新、改、扩建建设项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目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已按环评文件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据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属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竣工验收报告中对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评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1此应进行具体说明,并附有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材料。

  (4)围绕以上这些要求做文章,就象学生写作文;可以企业自己编写,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环保咨询机构编写或协助共同编写,新条例等对此并无资质条件要求--对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资质条件要求。

  (三)参考内容格式(作业指导书)

  1、前言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1、建设项目概况

  2.2、污染控制情况

  2。3、环保设施施工情况

  2.4、环境管理情况

  2。5、环境监测情况

  3、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落实

  3。1、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情况

  3。2、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落实

  4、总量控制情况

  5、信息公开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结论与建议

  7.1、结论

  7。2、其他建议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8、附件及附图

  118。1、附件

  8.2、附图

  (四)可供参考的技术规范及相关法规

  相关行业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HJ/T254-2006)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HJ/T256—2006)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HJ/T404—2007)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炼制》(HJ/T405-2007)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HJ/T407—2007)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HJ/T408—2007)

  7、《储油库、加油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HJ/T431—2008)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552-2010)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HJ792-2016)

  1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794-2016)

  相关法规: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保总局令2001年第13号,环境保护部令2010年第16号修改)

  2、《水电等9个行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

  (环办[2015]113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

  126、《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7、《关于〈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8、《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4]17号)9、《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过渡期建设项目中后期环保审批改革的意见》

  (沪环保评〔2016〕189号)

  10、《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沪环保办[2015]517号)11、《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17]6号)4。4、给企业的几点建议

  1、关于竣工验收报告

  2、关于环保工程设计

  3、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的公开

  1、关于竣工验收报告

  ①首先做一个前期策划——验收报告内容目录大纲,经讨论后定稿,据此操作;

  ②编写完成后内部讨论,或委托第三方或请专家进行内部审核或预审—-很有必要也很重要;

  ③修改完善后正式组织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形成验收意见;

  ④将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

  验收意见内容:①工程建设情况,②工程变更情况,③环保设施落实情况,④环保设施调试效果,⑤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⑥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⑦验收结论,⑧后续要求。

  2、关于环保工程设计

  多数企业不具备自行设计能力而外委设计,应外委真正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单位(可以是大型专业公司也可以是小型专业单位),之前应做一些基础调研工作,13尽可能将工作做到极致;不然就会走弯路,多花了钱还会耽误事.3、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的公开

  新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新条例并没有细化的具体要求,《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只是说“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目前上海环评文件的信息公开是通过“上海环境热线ttp://www。envir。gov。cn/”和“上海环境科学网http://www.sses.sh。cn/site/shhjkxw/index。jsp”进行的,报告书还需要在当地报纸上登报公示、在项目所在地张榜公示等。

  在相关具体规定出台之前,可以参照这种方式进行。

  五、关于应急预案5。1、法规要求

  5。2、适用范围

  5。3、责任主体

  5.4、编制单位

  5。5、预案类别

  5.6、预案评审

  5.7、备案材料

  5.8、注意事项5。1、法规要求

  “环发[2015]4号”第十七条要求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沪环保办[2015]517号)”第十八条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备案工作。因此,可以认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属竣工验收前置条件之一,竣工验收报告中对此应有具体说明,并附有应急预案备案证明材料。

  5。2、适用范围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

  14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5.3、责任主体

  企业是制定和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和实施工作,并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5。4、编制单位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要求;但鼓励委托具有环境保护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企业应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5。5、预案类别

  5.6、预案评审

  由企业组织,参加对象为:①企业自己;②预案编制单位;③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④环境应急专家,从本市应急专家库中选取.—-可邀请工业区、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参加.评审形式:包括会议评审和函审,重大或者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应采用会议评审,应形成专家组意见。

  5。7、备案材料

  15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

  5。8、注意事项

  应注意应急预案的:1、客观性;2、合规性;3、实用性;4、针对性;5、操作性;6、完整性;7、科学性;8、先进性;9、经济性;10、规范性;11、时效性;12、社会性;13、衔接性;14、灵活性。

  最后的建议:

  做人要做老实人,办事要办老实事.做企业要做诚信、环保的百年企业,要遵法守纪、认认真真、一丝不拘,将各项环保工作做好!

  环保事业关系到子孙后代、关系到千秋万代,在能力、水平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最大可能将环保工作做到极致!

  16

篇六: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53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或配备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第三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对自己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

  代理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对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代理运行、维修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社会化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其社会投资或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自行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污染物产生企业自行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企业委托运行的,在实施委托运行之前,必须由SHE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运营商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和能力等。在相关委托文件中明确受委托操作运行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第五条职责(一)企业SHE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1(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属分厂(车间)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三)企业财务部门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并监督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章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二)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三)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件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四)必须进行开车前检查,确保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状态;(五)符合地方政府对环保管理的要求。第七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组织对将投入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的,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环境责任。

  第八条

  已建成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或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九条企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应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规定,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十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第三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监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等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应对负责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果负责,保证环境污染治?2理设施完好,无故障正常运行,做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第十三条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要求。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检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设施出现故障时,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第十五条企业要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地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应纳入企业日常生产管理程序,由分厂(车间)统一负责,做到生产负荷调整与环保设施运行相平衡。并逐步建立健全在线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应包括相应环保设施停工检修内容,环保设施应先开后停,尤其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场、电站除尘、脱硫脱硝等设施。第十八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应纳入企业设备管理程序,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完好率、运行效果应纳入企业设备管理考核体系。第十九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技术改造项目应纳入企业正常技改技措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长期停用或拆除的,企业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只有在污染源消除或利用已有其他设施处理,并报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企业因特殊原因临时停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应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标准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要求及时评审、发布、修改、更新、备案,定期组织进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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