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2篇)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通告(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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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2篇)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通告(范文推荐)

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2篇)

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2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为规范管理长江流域宜昌市内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对象

  在长江流域宜昌市内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二、管理区划

  (一)禁钓区

  长江流域宜昌市内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等特定区域为禁钓区,常年禁止垂钓。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1.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

  2.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3.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4.沮漳河当阳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5.沙滩河当阳、远安段中华刺鳅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6.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跨江河桥梁所在区域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垂钓的区域。

  (二)限钓区

  长江流域宜昌市内经国家、省公布和批准的禁捕水域内,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外的区域为限钓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垂钓。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1.长江干流宜昌段(除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外)、与长江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范围内;

  2.黄柏河与长江干流相连水域上溯10.8公里范围内;

  3.清江和渔洋河宜都段水域(除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外),与清江、渔洋河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范围内;

  4.松滋河枝江段、香溪河兴山段、长阳自治县清江高坝洲库区与宜都中华倒刺鲃保护区连为一体的水域;

  5.沮漳河当阳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水域;

  6.沙滩河当阳、远安段中华刺鳅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水域;

  7.清江隔河岩水库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外水域及与其相通的2公里水域;

  禁钓区和限钓区的具体范围(河段的起止经纬度、小地名等)以及限钓区的垂钓期,由县市区明确并标识公布。

  三、垂钓主体管理

  垂钓人员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垂钓,应具备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遵守关于垂钓时间、地点、钓法、钓饵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禁止在桥梁、输电线路、变压器附近以及气候条件恶劣、人迹罕至地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垂钓。垂钓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垂钓行为。

  四、钓具钓法管理

  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原则上只允许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休闲垂钓。垂钓时禁止使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等对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禁止使用禁用渔(钓)具、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饵料。

  五、钓获物管理

  严禁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严格控制钓获物数量,每名垂钓者每天可钓获物数量规格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垂钓人员钓取的渔获物只能自用或赠予他人,禁止交易。否则,视同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置。

  六、执法监管

  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8日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如期完成长江流域禁捕目标任务,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牵头制订了《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各方责任。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抓好落实。要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各有关省、市、县三级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逐级建立工作专班,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农业农村部要落实牵头抓总责任,在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基础上,组建工作专班进行集中攻坚。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长江流域禁捕相关工作。

  二、强化转产安置,保障退捕渔民生计。沿江各省(直辖市)要抓紧完成退捕渔船渔民建档立卡“回头看”工作,查漏补缺,切实摸清底数,做到精准识别和管理,作为落实补偿资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后续帮扶、验收考核等工作的依据。要切实维护退捕渔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要根据渔民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技能水平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转产转业安置方案,实行分类施策、精准帮扶,通过发展产业、务工就业、支持创业、公益岗位等多种方式促进渔民转产转业。

  三、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相关补助资金。沿江各省(直辖市)要在中央补助资金统一核算、切块到省的基础上,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统筹兜底保障禁捕退捕资金需求。地方可统筹使用渔业油价补贴、资源养护等相关资金,加大对退捕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合理确定本省(直辖市)补助标准,做到省域内基本平衡,避免引起渔民攀比。在加强中央层面长江流域禁捕执法能力建设同时,沿江各省(直辖市)也要加快配备禁捕执法装备设施,提升执法能力。

  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针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屡禁不止等问题,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沿江各省(直辖市)要成立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网信、林草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合指挥部,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各项执法任务,确保取得实效。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威慑。

  五、加大市场清查力度,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各地要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加强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考核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长江流域禁捕工作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约束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湖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要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要对所牵头的相关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适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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