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讲解个人360图书馆(6篇)

时间:2023-05-05 14:3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新收入准则讲解个人360图书馆

  

  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

  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应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一)“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的区别和核算

  1、“合同资产”科目的核算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根本区别

  “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而是一种有条件的收款权利,该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约义务执行情况等。因此,从收取款项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

  基于以上分析,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案例分析

  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业务的财税

  1、案情介绍

  甲企业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客户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签订一份包工包料的销售安装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自产的机电设备,不含税价1000万元。同时甲企业承诺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费用不含税价100万元。合同约定:在安装调试验收后双方结算价款。假定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是两项履约义务,请分析甲公司。

  2、甲企业的税务管控

  (1)税收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

  一是在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3%,销售建筑服务按照9%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安装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安装服务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或9%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这个文件规定,甲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服务的,必须按照兼营行为处理,机器设备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或开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不同意的情况下)。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冷暖系统、电梯和机电设备等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

  第一、销售以上自产机器设备的甲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包工包料合同,合同上必须分别注明:机器设备销售额,安装服务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二、销售以上自产机器设备的甲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二份合同:一份机器设备销售合同,一份机器设备安装服务合同。机器设备销售合同,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合同,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同意建筑企业提供安装服务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或开9%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不同意建筑企业提供安装服务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

  (3)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

  通过以上税收政策分析,本案例中的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如下: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客户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3、甲企业的账务管控:正确账务处理(单位为:万元)

  (1)2019年9月销售设备,设备控制权转移:

  借:合同资产113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设备100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0提示:此处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必须计入合同资产,因为该销售设备的应收款项,只有甲企业履行了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后,才能确定为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合同

  对价的权利,在没有履行安装调试的义务之前,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此时尚未履行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除了信用风险外,还承担履约风险,因此应计入“合同资产”

  科目。

  (2)2019年11月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双方结算价款:

  借:应收账款123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贷:合同资产113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安装服务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

篇二:新收入准则讲解个人360图书馆

  

  收入确认

  新准则

  会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我国会计准则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其中,最新的一项准则就是以收入确认为核心的新准则。

  以收入确认为核心的新准则,是指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以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项新准则的出台,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新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必须遵循“实质经济活动”原则。这意味着企业不能仅仅依靠合同约定来确认收入,而是要根据实际经济活动的本质来进行确认。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避免因为合同约定而导致的虚假收入。

  新准则还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必须遵循“时间匹配”原则。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将收入与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匹配,以确保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够更加准确地计算其利润和税收,避免因为收入和成本不匹配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新准则还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必须遵循“可靠性”原则。这意味着企业必须确保其收入的来源和金额是真实可靠的,避免因为虚假收入而导致的财务风险。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提高其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以收入确认为核心的新准则的出台,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应该积极适应新准则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财务监管,确保其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篇三:新收入准则讲解个人360图书馆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新收入准则与IAS18的比较分析

  作者:张

  巍

  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03期

  摘

  要: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颁布。文章对其中的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新收入准则所体现的国际协调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原因。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IAS18旧收入准则

  国际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3-142-02一、新收入准则与IAS18的背景介绍

  (一)新收入准则的修订背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收入作为利润构成的一项重要要素,受到企业以及企业的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面的重视。如何规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确保财务报表反映的收入信息真实、可靠,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1993年初,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收入会计准则,并相应成立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相关准则,于1995年10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旧收入准则)在1998年6月制定完成、对外公布,并自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

  2005年,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进入崭新阶段——构建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为了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入的对外开放的需要,在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准则制定的经验积累基础上,构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这是我国财政部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内外经济环境发展需要所做的重大会计改革决策,本次会计改革范围之广、程度之深是史无前例的。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10月30日,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由对原来的一项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的修订,以及20余项新制定准则构成。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便是对旧收入准则的修订。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体现“市场化”与“国际化”,规范企业有关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

篇四:新收入准则讲解个人360图书馆

  

  浅谈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和审计应对核心探究

  摘要:财务工作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前提,编制财务报表是会计人员的基础工作,而收入科目分属于利润表中,企业管理者以及外部人员可以通过查看收入科目来对公司经营情况有个大致的了解。而随着新收入准则的不断深入,企业在处理收入科目的工作中受到影响。想要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度,需要落实审计,其中收入科目为重点审计项目。因此本文基于新收入准则下对收入确定和会计处理与审计应对展开探究。

  关键字: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审计应对

  引言:

  现如今我国开始实行新收入准则,这使得企业不再使用原有的标准确定收入,而是应用“五步法”,传统的粗放式判断标准得到补充和细化。而会计科目审计工作中,需要先明确财务数据,从发生、准确性、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以及截止性方面进行认定,这同时也适用于收入科目中,本文分析新收入准则,结合收入确定变化以及审计方法,最终确定会计处理和审计应对程序。

  1、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定产生的变化

  在未建立新收入准则前,收入确定采用的是风险报酬模型,主要是将转移后得到的商品报酬以及可能发生的减值都考虑在内而最终得到的结果。企业一般依照这些条件来确定收入,而随着市场经济变型,交易种类呈现多元化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支持而开发出的远程交易和现如今发展规模逐渐扩大的信用交易等,在这种背景下收入确定的评定标准不再完全适用。在新收入准则出现后,出现了五步法这种确定收入条件:①前提,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②基础,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③关键,确定交易价格;④核心,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⑤判断,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定收入[1]。

  在全新的五步法收入确定准则下,收入确定评定标准开始有了新的转变。就空调经销商来说,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在售卖空调时商家还会附赠客户免费安装的服务,因此销售空调和安装空调同属于单项履约义务中,最终的收入确定需要将这两个项目都完成才能实现。再以健身房举例,消费者通常只要办理会员就可以自有使用房内提供的所有器械,而消费者想要享受专业训练服务,就需要订购私教课程,从这些条件来看,办理会员的收入与私教课程收入分属于差别履约义务中,由此在会员办理完成后,即可确定此项目收入,而订购私教课程的收入,需要依据课程进度,根据履约进度来最终确定,即使健身房已得到全部的订购款项,也只能将其当作负债项目,逐次进行收入确定。

  2、新收入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2.1合同识别方面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的出现,提高了合同的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加强了对弱势方利益的保障,优化了合同漏洞问题,对企业发展有促进作用。

  2.2合同履约方面的影响

  通常买卖双方在合同履约环节如果对合同规定产生的不正确理解,或者履约时间模糊,就会产生问题,而新收入准则的出现使得这一概念更加清晰,履约时间并定义为明确的时间段或时间点[2]。

  2.3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

  分析新收入准则下涉及的成本问题,为获取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和合同归属的直接成本,根据发生时间划分了履约成本以及取得成本。

  2.4会计信息的影响

  要求财务报表披露会计信息,以此对计量方法、合同履约信息、履约进度、合同资产负债变动原因等进行确定,同时新会计准则下,企业需要对资金信息进行预算以及核对工作。

  3、审计方法

  在企业所有财务报表中,收入科目占据着重要地位,为保证收入科目的真实有效,需要实行一系列的审计工作,制定科学有效的审计计划与审计程序,确保会计人员在处理财务报表的收入确定时无工作事物以及贪污舞弊等行为,提高会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3.1制定审计计划

  针对审计计划内容,应包含总体计划与详细计划,针对总体计划的内容制定,审计师需要考虑将收入确定可能存在的重大报错风险,加强对此方面的关注和审定。在实务过程中目前大多数审计项目组忽视了此方面的重要性,普遍认为审计收入确认时只需要进行实质性程序,从最近几年证监会出示的真实案例来看,很多审计师都没有充分重视收入确定的相关条件,进而开大了审计失败的几率,且这种现象出现频率很高。为此在进行审计总体计划的制定工作时,审计师应加强在此环节的人力、物力资源投入,同时审计工作的开展应有一些资深或经验较为丰富的审计人员主导[3]。

  而针对具体计划的内容制定,需要考虑到企业经营模式以及行业发展形势来制定,确保审计程序富有个性化特点。比如生产企业主要进行贸易业务,其生产的产品需要通过物流公司运输才能完成销售工作,这使得对该产品进行收入确定时容易在“收入确定时点”环节出现报错,即企业需要考虑是在与物流企业完成交付行为后来可确定收入,还是物流企业将商品运至消费者手中,且完成验货后进行收入确定。因此审计具体计划要针对这种情况设计实质性程序,依照交易合同的标准,而交易合同如果没有此设定,根据《物权法》规定,“货交第一承运人,所有权即转移”,则只要将商品移交给物流企业就可以收入确定,如果合同中规定需待买方验货后交易完成,企业就需要等待其结束验收步骤在确定收入。

  3.2开展风险评估程序

  在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收入确定是其中的重点内容,为此需要针对收入确定实行风险评估程序,其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需要完成观察审问工作,对企业业务形式展开观察,与各业务人员建立交谈咨询,此步骤是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之前的必走流程,意在对企业运作情

  况展开大致观察,确定其是否存在现在风险,经营诚信度如何等等,属于收入确定风险评估程序中的一环。

  其次对各个环节展开检查,对交易合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循环的相关凭证进行检查,比如企业有规定销售必须由销售业务部门经理签字审批,如果销售单无经理签字,就可以判定企业位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自身存在风险,在后续审计工作时要对此加大关注。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大型集团,审计师应考虑进行审计抽样,通过样本结果来对企业总体情况评估推断,获得充足的审计证据。

  最后要开展穿行测试,确定企业是否有内部控制制度来收入确定的会计处理进行控制,且制度在企业是否被有效运行。以商贸企业为例,其具有加大的业务量,且各业务相对分散,在处理账务时企业通常依赖于信息系统来完成,为了测试所有业务都输入到信息系统中,没有私相授受情况发生,避免出现收入高估等现象,就有必要对信息系统展开穿行测试,具体解释就是走一遍流程,对商品到货、销售、出货、收入确认这一流程进行测试,以此确定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所设计的流程是否有效。而一旦缺乏内部控制,或者内部控制不符合企业经营实际,就将发生风险。

  3.3实施实质性程序

  本文以审计收入确定中的截止性认定举例,对实质性程序的开展展开分析。其中截止性认定即为跨期确定收入,这通常发生在月底、季度底或者年底,通常企业为调整期间利润,在收入确定时会出现提前或推迟的情况。对此展开实质性程序时,审计师主要对审计日前后的收入确认单据进行检查,再核对合同,比如发货单、银行汇款但等。比如贸易行业,依照销售管合同中的货交物流即收取确定,或卖方验货后收取确定的规定条款,在对收入确定时点进行核对,确定其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此环节常见问题就是收入确定提前,合同规定中要求买方验货才能确定收入,但商家为了提升期间利润,在货交物流后就进行收入确定,这种行为与会计准则相背离,需要进行调整[4]。在实务中企业可能会出现不同意调整的情况,比如企业与买方已经建立了较长的合作基础,一般不出现退货问题,此时审计师则需要继续向企业提出要求,获取关于退货协议的条款,检查销售是

  否是不可撤回,并确定如果货物在销售后被退回产生的损失是否由买家负责。如果由卖家负责,可以依照审计重要性水平尺度,考虑允许不进行跨期调整,而如果不由买家负责,则继续要求企业进行调整。

  另外,出现收入确定的截止性问题,很多会涉及到收入舞弊,比如为了虚构利润,企业在年底前虚构交易,而此交易看似程序正当,但会在期后退货,而在集团报表中受合并抵消并未将这点体现出来,但是会增加被审计单位单体报表的收入,针对这种情况,审计师在进行截止性审计时,可以查看企业临近期末是否出现过突发的大额交易,一旦发现,就可能出现虚构收入的现象,为此审计师需要实行收入舞弊的实质性程序。

  结束语:

  在时代的发展中我国开始改革收入准则,这使得收入确认的评定标准出现了一些变化,进而直接影响审计实务。对企业而言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直接影响企业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审计来提升报表的神识读,而收入科目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审计收入确认时要注重风险的观察和评估。

  参考文献:

  [1]周长明.基于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影响[J].财经界,2021(29):165-166.

  [2]陈小玲.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影响分析[J].纳税,2021,15(17):35-36.

  [3]石美珺.浅谈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和审计应对[J].内蒙古煤炭经济,2020(01):93-94.

  [4]陈曦.浅谈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的确认[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0(11):71-72.

篇五:新收入准则讲解个人360图书馆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核算变化及应对措施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不断更新,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做出相应调整。新版的收入准则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这一准则将替代原有的收入准则,规定公司应如何对销售服务、商品等收入进行核算和披露。

  本文将重点探讨新收入准则下会计核算变化及应对措施,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面对这一变化。

  一、主要变化

  1.确认收入的时间点发生变化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客户获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非在交付商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这种变化可能导致企业需对之前没能确认收入的交易进行调整。

  在原有的准则中,收入一般是在同步执行且顺利进行的情况下确认的。然而,在新的准则下,收入的确认可以在多个时间点发生,前提是能够满足相关条件。

  3.相关学科和专业方法的改变

  新收入准则具有很大的实施难度,需要建立一套全新的实施框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依赖于更严格的内部控制流程,道德规范的制定以及员工不断的培训等。

  二、应对措施

  1.审视合同

  根据新的准则,合同需要被审视并确认是否具有一致性等特征。因此,企业应仔细审视其业务合同,并尽可能使用清晰、详细的语言描述服务或产品的使用时间和相关条款。

  2.重新评估会计政策

  新的准则需要企业采用一个更为严格的内部控制流程,用以保证准确的会计政策制定和相关的保障和监督。因此,企业应重新评估其会计政策,并确保它们能够在新的准则下进行实施。另外,企业应组织员工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以确保会计政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3.进行预测和规划

  企业应对财务报表的变化了解得越多,就越能够在变化来临之前进行规划和预测。因此,企业应倍加关注从当前确切收入中可获得的各类准确的信息,以便计划并实施正确的流程和创造价值。

  4.调整会计系统

  新的准则将会引入许多新的收入准确性要求和流程,并对企业目前的会计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应该对其会计系统进行调整,以确保新收入准则的全面实施。

  5.对外沟通

  企业应该对外沟通,使所有有关方面都清楚地了解新收入准则的变化,并相应地调整其业务过程和会计政策。

  总而言之,新的收入准则将对现有的会计实践产生重大影响。面对这种变化,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控制流程、注重培训员工、重新评估其会计政策并及时调整其会计系统,以确保新的准则得到完全落实。同时,还应该加强外部沟通,提高所有有关方面的意识。

篇六:新收入准则讲解个人360图书馆

  

  摘

  要: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与原有的收入准则相比,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会计理念、收入确认模式等方面均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

  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境内上市公司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从上述时间表看,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1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与现行的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式和理念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现综述如下:

  1.1统一了收入确认模型

  当前,规范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有两项:分别是第14号会计准则——收入和第15号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前者是按照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主要原则,后者则主要以完工百分比法为收入确认的主要模式。在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并行的情况下,二者的边界是很难进行准确界定,有可能会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合并,使二者采用了共同的收入确认模型。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原建造合同准则不再执行,二者的边界不复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了基本的保障。

  1.2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要求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当中的首要条件。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有时候也是很准确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界限,统一要求企业根据合同的履约情况,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收入准则的变化,解决了会计实务中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难题,优化了收入确认的标准。

  1.3明确了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为核心,提出了“履约义务”的概念,将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建立在“履约义务”识别的基础之上。新收入准则要求识别合同规定的各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以此为计量标准,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确认收入,即“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

  1.4对于包含多项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收入确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对于包含多项交易安排的合同,新收入准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例如,如果在合同中存在代理人的情况下,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根据交易主体在交易中的角色,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如果交易主体的角色是代理人,则按照合同净额确认收入,否则按照合同总额确认收入。

  2收入准则变化的必要性

  2006年2月,财政部同时发布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并分别规范了销售商品(或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灵活发展,这也为企业判断准则的适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比如,如何划分一般合同和建造合同的界限,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以及如何判断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间等?这一系列的问题迫切要求对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修改,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易模式多样化的需要。

  2.1解决了各种收入边界的划分和收入确认的难题

  新收入准则提出了“履约义务”这一核心概念,从而打破了商品和劳务之间的界限,要求企业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并且要求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的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这样便解决了各种收入边界的划分的难题。鉴于此,企业必须评估合同条款,以识别其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并以各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为比例,计量各项履约义务相关的收入,这样便解决了复杂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2.2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进一步趋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于2014年5月联合发布

  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对原有的收入准则进行修订,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商业交易模式的变化对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也保证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进一步趋同。

  2.3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有助于加强企业管理

  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解决了建造合同收入与一般合同收入,以及商品销售收入与劳务销售收入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一致性,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与此同时,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完全是基于合同,这就促使企业强化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和程序,推动我国企业管理逐步走向成熟,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2.4有助于促进业财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为收入确认的基础,以履约义务为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依据,收入确认的模式与商品或服务的模式一致,收入确认的金额与单项履约义务的金额一致。在这一模式下,合同条款的约定直接决定了收入确认的结果,这也就决定了与收入相关的会计信息直接源于业务部门。因此,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必须与业务部门深度融合,财务部门应当在业务前端就介入销售活动,就合同的条款(如价格安排、支付方式等)与业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以保证企业的业务活动能够体现财务要求,促进企业财融合,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3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分析

  3.1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如上所述,合同是收入确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新收入准则首先要对合同进行定义。按照收入准则,合同应当具备五个基本要素:(一)合同经双方批准并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二)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三)有明确的付款条件;(四)有商业实质;(五)收款方很可能收回商品或服务的对价。

  3.2合理划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之前,应当对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进行拆分。如前所述,履约义务是新收入准则当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企业首先需要把合同中包含的多项商品(或服务)进行识别,并要判断其是否可明确区分。例如,电信行业常常为客户提供多种产品(例如“免费”手机)和电信服务的捆绑合同,就属于这种情况。

  3.3计量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权取得的对价,企业在计量合同价格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在合同中存在的可变对价等事项对收入确认金额的影响。

  3.4分配交易价格至各项履约义务

  对于一个相对复杂的合同而言,履约义务可能不止一项。例如,在某一电梯销售合同中,合同的标的物既包含电梯的销售,又包含电梯的安装劳务,二者是可以识别的履约义务。根据新收入准则,如果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能单独地识别,应当将交易价格分摊至每项履约义务,从而分别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要求,应当以每项履约义务为基础,将合同总的交易价格分摊至每项履约义务。在会计实务中,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有时候是可以直接观察得到,而有时候是不可以直接观察得到。因此,新收入准则指出,对于无法直接观察其单独售价的履约义务,可以采用市场法、成本法、现值法等方法进行合理的估计。

  3.5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即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需要确认收入。所谓“控制权的转移”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以及能够从中获得该商品(或服务)剩余的全部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收入的确认是伴随着控制权转移,它可能发生在某一时间点,也可能发生在某一段时间内。

  参考文献:

  [1]

  黄沙沙,孔庆林.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应用研究———以房地产行业为例[J].财会通讯,2017,(4).[2]

  李泱.CAS14收入准则变革对典型行业和特定业务的影响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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