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车辆管理制度(3篇)

时间:2023-05-03 19:55:10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派出所车辆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参照省、市公司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车辆,包括属于公司产权的所有车辆及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租赁、调用的车辆,但不包括生产用车。

  第三条公务车辆的配置

  (一)公司领导配备公务用车按省市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公务用车,但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统一调剂使用;各部门单位严禁配置固定公务车辆。

  (三)生产单位公务用车根据实际需求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

  (一)所有公务车辆实行专车专驾,配备专职驾驶员。

  (二)公司领导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委托车辆服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在城区范围内公务实行交通补贴制,根据不同岗位,每月将交通补贴纳入与工资同步发放,凡在城区范围内即东至245省道、南至245省道、西至高速路、北至金沙江路的公务,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派公务车辆。(事故抢险、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必须派车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四)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按下列审批手续办理:

  1、在县域内(不含城区)用车,由车辆使用部门人员提出“用车申请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由车辆调度员统一安排。

  2、在市域内用车,由车辆使用部门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用车申请单”,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由车辆调度员统一安排,原则上中层以上人员才能用车。

  3、超出市域范围的,由车辆使用部门提前二个工作日提出“用车申请单”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公司主要领导签批,由车辆调度员统一安排,原则上中层以上人员才能用车。车辆调度员根据车辆情况统筹安排车辆。

  (五)除公司领导和部门、单位经批准配置的公务用车外,其余车辆全部收回,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公司对所有车辆全部安装GPS实行监控考核;车辆管理部门定期上报公司考核小组,GPS轨迹运行情况。

  (六)办公室须加强公务车辆的合理调度,做到科学、公平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费用。

  第五条交通补贴标准,执行宿供电办〔__〕321号《关于调整交通补贴、通信补贴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试行后,请每位员工给予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查实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突出问题,请逐级反映,由办公室汇总并按程序完善。

  第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2(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集中管理。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具体负责机关公务车辆调度、维修、保险、检验、报废、更新、车

  辆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驾驶员就安全知识、保密知识、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等进行学习教育。

  (二)实行车辆安全行车记录、油料、维修等台帐制度,作为对驾驶员行车安全奖、节油奖和年终综合考评依据。

  (三)局机关工作用车实行派车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机关其余人员不得私自调遣公务用车。车辆运行范围超出城区范围的`,用车股室须填写派车单,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办公室安排车辆。

  (四)除工作需要及特殊情况外,局领导上下班一律不予接送;上班八小时以外、双休日、节假日公务车辆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私自使用公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责任自付。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能使用。

  (五)局机关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外借的,经办公室主任请示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外派。

  (六)长途用车返回后,驾驶员须向办公室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一)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检修、保险、用油等具体事项由车管人员负责,并经常督促检查。机关公务车辆必须始终保持卫生清洁,性能良好。

  (二)局机关车辆必须在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加油,凭加油发票报办公室初审、局长签批后报销。

  (三)局机关所有车辆实行统一投保。车辆保险由办公室按“择优价廉”和“同一类型、同一标准”原则比选确定保险公司后,进行统一定点投保。

  (四)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办公室按“择优价廉”原则比选确定维修企业,统一定点维修。

  (五)确需维修的车辆应由驾驶员事前填写报修单,经办公室预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局分管领导审签后维修;维修费用

  在1001至元的,由局主要领导审签后维修;维修费用超过元以上的,由车辆维修点提出维修方案,办公室车管人员现场核实,办公室、财务审计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后才能维修(报帐时附维修清单)。车辆大修,须提交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才能送厂维修。换下的汽车零部件由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统一作价处理。车辆在出车途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汇报,经同意后可就近修理,返回后补办有关报批手续。

  (六)车辆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1、一般费用如加油费、停车费、过杆费、行车补贴、差旅费等每月由驾驶员填报《费用报销单》,经局办公室、财务审计股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

  2、车辆保险费、车辆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办理,办公室、财务审计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查,送局长审批。

  3、洗车实行包干制,每车每月300元,定点洗车。

  (七)随车工具、器件、证件应妥善保管和爱护。车上需购置工具、器件等物品须经车管人员核实,报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购置。

  (八)局机关聘用驾驶员年龄限制在50周岁,年满5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续聘。特殊情况需报局党组审批。

  (九)局机关聘用驾驶员在聘用期内的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单位部分由聘用单位支付。

  (十一)驾驶员考评。局机关所有驾驶员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考评,并按季考评,年终综合评定。局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驾驶员行车安全知识学习教育。局机关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遵守各项规定;对因公因事未参加学习的驾驶员,要进行补课。

  (十二)驾驶员守则

  1、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保持局机关驾驶员的礼仪形象;

  2、严守纪律,服从调度,不得擅自借出、私自使用车辆;

  3、遵守职业道德和住建规则,文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严禁驾驶过程中打电话、发信息,严禁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4、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严禁车内吸烟,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卫生;

  5、严格执行车辆例行保养规定,爱岗敬业,坚持出车前、途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准确报修,消除安全隐患。

  6、遵守工作保密制度,严守单位秘密;

  7、不得以住建局或领导的名义向下属单位、服务对象等“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也不得代替领导收受礼品、礼金。

  (十三)绩效考核

  1、根据__县财政局《关于印发__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行车补助开支规定》的通知(沐财发[]39号)文件规定,结合__住建局工作实际,按以下标准执行:

  (1)行车补贴

  ①驾驶员当月无违章行为,无责任事故,遵守劳动纪律,全月安全行车(不碰、不撞、不挂),按0.10元/公里发放行车补助和安全奖300元。

  ②汽车驾驶员出车到外地住宿,停驶一天以上者,可按出差人员补助标准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2、责任事故

  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补罚款,单位不予报销,造成责任事故,要视期情节轻重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驾驶员适当处分和经济赔偿。

  ①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费(车辆损失和赔偿费),由驾驶员负担百分之十,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并扣除安全奖励,扣发全年奖金。

  ②双方负共同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由驾驶员赔偿百分之五,但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扣除安全奖励,扣发半年奖金。

  ③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由驾驶员赔偿百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300元,并扣除安全奖励。

  3、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停放车辆。出差到外地,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有存放条件的地点,如发生被盗自行负责。

  (十四)行车记录

  局机关驾驶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并按月向办公室车管人员上报下列情况,作为对驾驶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适时予以汇总公布。

  1、每月行车公里数;

  2、每月维修费用;

  3、每月用油量;

  4、每月违章、违纪等情况;

  5、每月长途出车情况;

  6、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情况;

  7、车辆按规定停放情况;

  8、其他有关情况。

  (十五)奖罚措施:

  驾驶员全年保持安全行车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年终目标奖金。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被聘用驾驶员直至解除协议,予以辞退;在职正式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1、驾驶员擅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驾驶员和肇事者自负,并扣除驾驶员全年奖金;

  2、不服从调度,无故不出车的,扣发当月行车补贴和安全奖;

  3、夜间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私自出车的,扣发当月行车补贴;

  4、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6、出车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名誉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7、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3为加强公园及其所属各单位车辆的规范化管理,增强驾驶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日常使用管理。

  (一)公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园所属办公车辆的调度工作。

  (二)公园各科、室、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时,必须用公园管委会信纸提前书写“用车申请”,写明用车事由、行车起始地点、时间,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到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严禁擅自调用车辆。

  (三)办公室根据任务缓急、行驶路线和要车先后派车,派车时填写“派车单”通知驾驶员出车;若未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车,驾驶员要承担责任,每次给予50元罚款。

  (四)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按“派车单”规定的行车路线出车。途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用车科室因工作需要更改行车路线,事后须在“派车单”上注明办事内容和行车路线并签字。

  (五)驾驶员完成任务后按规定时间回车,并在行车记录上填写行车里程数,由用车科室使用人和本人分别签字。下午下班前驾驶员须返回单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

  (六)值班车辆由带班领导负责安排使用。驾驶员有事请假或单位统一放假,须将车辆存回单位,车辆钥匙交办公室车管人员,并在办公室保存。否则,按第二条第(三)款处理。

  (七)公园各科室如有重要工作任务急需用车时,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协商,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由办公室主任调度安排用车。

  (八)私人私事用车,节假日或外单位办公用车,需经办公室报请公园管委会主任批准方可用车。

  (九)车辆要按规定停放,停车后注意锁好车门、车窗,拉紧手闸。未经批准,不准将车辆带回家中停放,如有损毁或被盗责任自负。

  二、车辆费用及驾驶管理。

  (一)驾驶员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油耗。

  (二)实行派车、加油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月1日上报行车里程、燃油量,计算燃油指标。

  (三)凡未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私自开车、私自把车停放在外、酒后驾车、擅自将车交给他人开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每行驶1公里5元对其进行收费。若发生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由个人负担;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下的,由个人负担30;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对驾驶员停止工作,限5个月以内调离公园,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四)对正常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除按交通部门的处理外,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按经济损失5处罚,负全部责任的按经济损失10处罚;发生大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研究酌情处理。

  (五)对车辆维护保养不善,乱停乱放,发生违章,交通机械事故,车辆被盗,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三)、(四)条一并处理,或交足损失金额,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六)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经常保养,不开故障车,要做到车况完好、车貌整洁。

  (七)凡要保养维修车辆,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维修更换大件(200元以上)时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正常保养或200元以下维修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更换零部件要以旧换新,有关费用须在维护后7日内结清,否则,不予报销。

  (八)车辆维修、保养、油料及其他费用实行年度单车承包核算,建立档案,并将作为驾驶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报销单据需依次经驾驶员、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计财科不予报销。

  (九)办理车辆报废、更新、过户、换发牌证和年审、年检业务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

  三、其它事项。

  (一)派出所、招待所、建筑公司车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其车辆驾驶员需于每月2日前,将本月耗油量、行车里程经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汇总。

  (二)每年内各车驾驶员,如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累计3次以上者,除按规定处罚外,年底不得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篇二:派出所车辆管理制度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请销假与考勤制度

  一、休假、请假一律凭假条,口头请假半天以上的一律不准,假期除特殊情况外按当时情况审批。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准请假。

  三、确因特殊情况难以到所请假的,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请假,事后及时说明原因并补办请假手续,请霸王假的每超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

  四、旷工天数相应地扣考核分,年内连续旷工十五天、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交县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为公开考勤制度,相互监督,考勤由值班人员严格凭假条考勤。假条经领导批复后交值班人员分类登记,并在值班记录上写明休假、请假、旷工,顶班的要履行值班人员的登记职责。考勤人员不严格登记,多打或少打一天假期扣考核分5分,多打或少打一天旷工的扣考核分14分。下乡、出差人员主动向值班人员说明去向。

  六、值班人员要保持24小时在派出所值班,有事外出必须请人代班。

  七、按上下班出勤外,下班后因事须离所时要给值班人员讲明去向。

  八、外勤民警下责任区每周不得少于四天或28个小时,每月不得少于16天或64个小时,下责任区或下乡要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和任务,不得假公济私办与工作无关的事宜,更不得借工作之机酗酒。

  九、未下责任区、未外出工作的民警,并且头天晚上未加班的,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上班要到办公室,未到办公室的且在所内的作休假处理,未到所内的作旷工处理

  请示报告制度

  1、在执法执纪和执行警令、承办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不明确、不清楚的事项,必须向领导和上级请求指示。

  2、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实际困难,提出了处理办法,但又没有把握或者无法解决时,不得强求解决,必须请求上级指示或请求帮助处理。

  3、在工作中碰到不属派出所职权范围所能解决的问题,或按原规定难以处理的问题、认识不一致、意见不统一的问题,必须经请示所领导、上级机关领导或业务部门后,按指示答复意见去处理、解决问题。

  4、使用派出所权限的强制措施,必须经所领导的批准后方可执行。超过派出所权限及在群众事件中,使用强制措施必须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5、涉及非警务活动,但又是党委、政府中中心工作的必须请示县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6、需用经费、公物等必须经请示批准后方可使用。

  7、派出所的各项工作及计划,在向县局报告的同时向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报告,专项工作专题报告,紧急工作及时报告。

  8、突发性事件,重大特大案件,做到边出警处置边请示报告,综合问题累总报告,专项工作问题专项报告。

  9、对上级查询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地报告。

  10、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

  11、请示报告必须形成书面记录。

  保密制度

  一、经常对干警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准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不在非机密本上记录机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机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浏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密制度,规定保密范围和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坏人突然袭击、盗窃武器、窃取机密和其他事故。

  三、加强文件、档案管理、登记、使用、归案工作,做到及时清理,分别立卷。

  四、在执行留置、拘留、审讯、看管、押解任务时应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遵守有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伤亡和损失。

  五、不准在办公室接待非工作关系人员,不准外人单独留在办公室,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要检查桌面文件是否收好、锁好、门窗是否关好,以防事故发生。

  车辆管理制度

  一、警车主要保障出警办案,处理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性工作,由带班领导根据工作情况派车。

  二、严禁无证驾驶车辆、酒后驾车和警车外借他人使用;本局民警因公需用警车,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

  三、除执行工作任务需要,驾驶警车必须着警服,并携带有关证照。

  四、车辆修理要向所长报告,车辆的燃料、修理费要当日结算核查清楚。

  五、随时注意车辆的保养维修,保持车容整洁,确保执行公务安全用车。

  六、所内民警需个人用车事先报告所长。两天内由所长批,两天以上由用车人员向县局领导申请。因私使用车辆时,每百公里加油10公升。私人用车损坏车辆,由使用人负责修复。

  七、未经批准私用车辆,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加收使用的燃料费。

  单警装备管理使用制度

  一是严格按照旗公安局关于单警装备发放、管理、使用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单警装备使用规定,并组织民警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和制度,使民警思想上对单警装备有一个高度和正确的认识。

  二是坚持实行实名制微机信息化管理,所配发的单警专备

  按照装备出厂日期、厂品编号录入,详细登记配发人员、部门、数量的种类,做到人物相符。

  三是制作登记卡,每人一卡一套装备,登记卡详细登记民警姓名、警号和配发物品及型号,既方便统一管理,又落实人头上,明确责任。

  四是教育民警要爱护装备,了解装备的性能和使用规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使用管理中的非正常损耗,并妥善进行保管。如发生因民警本人保管不善,致使公安单警装备丢失、毁坏情况,除一律照价予以赔偿外,本人另记行政处分一次。

  五是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将公安单警装备进行调损、转借或赠送,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一、建立涉案财物扣押审批制度,严把涉案财物管理源头。

  二、建立涉案财物登记制度,严把涉案财物管理程序关。

  三、建立涉案财物保管制度,严把涉案财物管理程序关。

  四、建立涉案财物及时处理制度,严把涉案财物管理流程关。

  五、建立涉案财物监督考评机制,严把涉案财物管理监督关。

  六、建立非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对需要管理的非涉案财物,建立相应的登记、移交、发还等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不断规范涉案财物管理。

  七、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涉案财物管理纪律,强化民警责任意识,使涉案财物底数清、情况明、登记详细、保管有序。

  一、本所宿舍实行军事化管理。只限于本所工作人员休息,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二、宿舍每日打扫,不整洁的地方随时清扫,做到窗明几净,一尘不染,房间无异味。

  三、宿舍内衣物鞋帽放置、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不得把烟头、纸屑等个人和办公废弃物随处丢放。

  四、节约用电,人离开房间应及时熄灯并断绝电源开关。

  五、宿舍内物品设备属本所公共财物,要共同爱护。

  派出所宿舍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一、按照规定负责辖区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查验工作。

  二、对拟暂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口,要及时登记、发放暂住证。对暂住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人来登记,人在管住,人走注销,登记发证率达98%以上。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用工单位、出租人的管理责任,签订治安责任书。

  四、办理暂住登记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照片、出租房主户口本或单位介绍信。责任区民警规范填写档案,暂住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档案内容齐全,租赁房屋逐户建档。

  五、定期宣传暂住人口管理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教育。定期核对、查验暂住人口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

  户籍室工作职责制度

  一、坚守岗位,保证信息上情下达,及时统计各类数据报表,编写和传递信息,收集全所各项工作情况,为领导做好参谋。

  二、以便民、利民、为民服务为根本,认真执行户口管理政策,不错不漏做好户口登记、变动、统计工作。

  三、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条例》,认真做好群众申领、补领、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

  四、管理公安业务、户口簿册、居民身份证资料及重点人口档案。做好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

  五、接待外调人员和群众来访,处理来函和群众来信。

  六、保管派出所的印章、财物等装备,处理所内日常事务,做好会议记录。

  七、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派出所警民联系制度

  一、积极开展民警入户走访活动,责任区民警每月走访不少于20户,并利用入户走访积极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活动和法律法规宣传。

  二、严格执行派出所警务公开制度、案件回访、回告制度。

  三、派出所每半年、责任区民警每月向辖区群众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四、严格按照所内分工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加强协作,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

  五、积极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合理意见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群众。

  六、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广泛接受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文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文秘知识和《档案法》,不断提高文书、业务档案管理水平。

  二、扎实细致的做好文书、业务档案的管理,对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来文、来电,做到详细登记,及时送所领导传阅。

  三、按照所领导的要求,草拟年度工作学习计划,工作总结,办好简报情况反映,做好会议、学习记录及上传下达。

  四、对文书、业务档案,要定期分类,装订归档,做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五、要不定期对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做好“四防”(即:防火、防水、防鼠、防虫),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严格档案的查阅,借阅手续,凡来查阅、借阅档案者,须持有关证明经所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并做好登记。

  民警执法办案制度

  1、办案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守机密,不徇私情。

  2、严格办案程序,办案实行“主协办”制。案件调查取证必须2人以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必须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对案件当事人采取法律措施必须按程序办理,重大案件处理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3、确保办案质量。办案人员办理案件,必须重调查、重证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禁刑讯逼供。

  4、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否则造成冤假错案等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赃款赃物应按规定登记,有失主的在案件办结时退还失主,没有失主的按规定上交财政。严禁侵占私分。

  值

  班

  备

  勤

  制

  度

  一、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和携带武器警械,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漏岗。

  二、实行领导带班、民警值班轮换制度,单位应保证每班能有充足警力值班。

  三、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查询和求助,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置结果;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询问,制作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根据所领导指示交有关民警处理。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所领导报告。

  四、接到“110”指令出警,应严格遵守市局《接处警工作规范》(1号令),迅速向值班领导汇报,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做好处置或前期处置工作,并作好记载,及时反馈信息。

  五、严格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大案(事)件,应及时向所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请示报告。做好来电、信息的传递、反馈工作,及时收集、报告各种情报信息。

  六、值班人员应及时传达所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命令,确保警令、政令畅通。

  七、值班人员应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提高警惕,加强戒备,确保自身和内部安全。值班民警要保持值班室和接待室的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八、值班民警应认真填写接处警登记、值班日志及电话记录,及时将警情信息录入执法办案系统。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应向下班交待好遗留事项和注意问题。

  九、备勤民警应当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随时待命

  十、备勤民警临时看管或者解送犯罪嫌疑人,应当提高警惕,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

  十一、凡脱岗、玩忽职守、处置不当或不负责任、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廉政建设制度

  一、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做到勤政廉洁、为警清廉。

  二、严禁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四、不准借办案之机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强买强要各种物品和搞关、卡、压等。

  五、不准参与舞厅、饭店、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搭股或占干股、暗股。

  六、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民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特权为亲友经商提供方便条件,不准参与购买和炒买炒卖股票。

  七、严禁收受当事人的馈赠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不准利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劝用公车办私事。

  八、严禁参与一切违反法律法规、条令和有损群众利益及公安机关形象的活动。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政治理论学习由派出所主要负责人主持,全体人员参加。

  二、每周五上午为集中学习日,每次学习不少于2小时,做到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三、政治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中央重要会议精神、上级公安机关的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及各时期公安思想政治工作

  的部署要求。

  四、法律业务知识的主要学习内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交流办案和工作经验体会、探讨打击违法犯罪和预防工作中遇到的新课题、解决疑难问题。

  五、学习纪律。严格遵守学习会场纪律,保持会场秩序,学习期间不得交头接耳,接打手机。因私事、生病、出差办案等原因请假人员,归所后必须补课。

  六、要求。所内建立学习记录簿,由内勤专人进行记录;记录簿主要记录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地点、内容等;民警个人要将学习内容、时间记录在学习笔记本上,主要内容不得遗漏,理论精神要吃透。

  七、检查。所内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纳入民警绩效考核内容。

  会

  议

  制

  度

  一、日例会制度。每天早上点名后通报有关情况、布置当天工作。

  二、月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公安派出所例会,总结当月工作,布置下月工作并通报民警考核情况。

  三、治保主任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治保主任例会,通报辖区治安状况,布署治安防范工作。

  四、党支部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大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布置相关党务工作。

  五、工作报告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向群众报告工作会,汇报工作情况,通报治安形势,介绍下一步工作打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六、全年工作总结会制度。年终召开一次全所民警参加的工作总结会,进行工作回顾,总结经验,按排下阶段工作。

  七、学习制度。结合当前的形势和工作需要,安排政治和业务学习,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三小时。

  八、公安派出所民警应按时参加学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会。

  民警一日生活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起床:值班民警、卫生轮值责任民警除因特殊情况经所领导批准外,应在上班前1小时起床。

  三、内务:值班民警、卫生轮值责任民警起床后,半小时内应当洗漱完毕,并完成整理内务和打扫责任区卫生;其他住所民警及所外住宿民警除所领导批准外,应在上班前30分钟开始整理宿舍、办公室内务,打扫责任区卫生。保持整洁,室内物品摆放有序。

  四、早餐:所有民警早餐应在上班前就餐完毕。

  五、点名:除所领导批准外,全所民警每日要按时参加点名,被点到名时要答"到"。

  六、例会:点名后应召开例会。

  七、上岗:例会结束后,按所领导工作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八、非因请假或因公出差,民警必须遵守公安派出所一日生活制度。

篇三:派出所车辆管理制度

  

  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解读

  一、警车管理的基本情况

  公安部党委非常重视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民警的执法形象。___年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要求公安机关及民警做到“四统一、五规范”,“四统一”是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五规范”是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根据这一要求,公安部对统一警车外观标识,规范警车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专门部署。近几年,公安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范、开展专项治理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对警车的管理和规范。

  一是从法律层面对警车的管理和使用予以规范。___年___月___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应当按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警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二是统一警车外观制式。___年___月,为贯彻落实二十公关于“四统一、五规范”的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开始启用“___式”警车外观制式,截至目前,公安机关警车改装工作已全部完成。从今年___月,安全、司法、法院、检察___部门也开始启用新的警车外观制式。

  三是加大对警车的监督和查处力度。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对警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督察、纪检

  等部门结合贯彻落实“五条禁令”工作,对警车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严肃查处。

  四是开展警车专项治理活动。近几年,公安部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警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整顿和规范。___年,专门组织全国开展了公安机关警用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其中把驾驶警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之一。公安部及各级公安机关组织督察组,对警车使用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在此次整治活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投入警力约___万人次,检查警车___万辆,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警车在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些警车使用管理不够规范,存在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问题;有些警车执行非紧急公务时滥用警灯、警报器;有些警车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全性能难以保证;还有些地方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等。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对警车的管理,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营造和谐的警民关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对《警车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二、《警车管理规定》的修改情况

  修改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___号,于___年___月___日发布并实施)共二十四条。对原《规定》的___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___条,对___条作了文字调整。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统一警车外观制式

  规定包括安全、司法、法院、检察部门在内的警车全部采用“___式”警车外观制式,以保证警车的统一性。但各部门警车要在相应位置分别喷涂“公安”、“国安”、“司法”、“法院”、“检察”的字样。同时,明确规定警车外观制式的喷涂、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的安装、号牌式样等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严格警车的定编管理和注册登记

  为严格落实警车定编管理制度,控制警车的使用范围,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在警车外观制式相关标准中明确“警车车身和顶部应当喷涂警车的编号”。另外,为强化对警车审批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必须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并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并规定警车登记信息应当全部进入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力度

  从使用范围、驾驶人员、安全检验等多方面对警车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一是严格限制警车使用范围,明确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的使用规定。二是规定警车必须由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便于主管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三是明确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四是明确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四)强化对警车使用的监督检查

  建立了对警车使用管理的多渠道、多方位监督机制:一是为加强对各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警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明确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四是明确对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不按规定使用警车、转借警车,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等行为,要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加大行政监督和查处力度。

  下一步,公安部将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___届___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的高度,认真做好《警车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会同法院、检察院、司法、安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警车清理整顿工作,并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警车使用和管理措施,同时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切实做到警车外观制式统一,使用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到位,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

  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派出所车辆管理制度 派出所 管理制度 车辆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