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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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什么是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解读

  审核人: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

  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一)

  ——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崔利民

  从2016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为“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对此,中国纪检监察报业务研讨版特组织系列解读文章,从问责条例意义、问责条例亮点、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条例落实五个方面分五期逐一展开思考辨析,敬请关注。——编者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并从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抓住“问责”这个关键,着眼于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以强力问责推进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利器。

  敲响管党治党“警示钟”

  体现了全面从严的政治担当

  落实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要求,必须唤醒责任意识、落实责任担当。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党中央对党的建设特别是从严治党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尤其是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提出,解决了管党治党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以及谁来负责、负什么责等重大问题,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责任清单”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严,也更加明晰。同时,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的丰硕工作成果,也为制定《问责条例》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支撑。

  在全面从严治党正处于从治标为主走向深化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正处于由认识深化转为履职尽责的关键时期,在已经全面明晰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责任清单”,明确“必须为”的同时,也急需明晰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负面清单”,警醒“不得为”,并以严肃问责倒逼自觉担当。

  《问责条例》的制定,正是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严格界定了管党治党失职失责的情形,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列出了管党治党的“负面清单”,形成了落实“必须为”、追究“不得为”一正一反、对比鲜明的“政治清单”和行为导向,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制度遵循,敲响了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政治担当的“警示钟”。

  抓住主体责任“牛鼻子”

  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基本要求

  “权责一致”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权力配置的基本要求。权力行使与责任担当紧密相连、有机统一。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有权力没责任是管党治党之大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必须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问责条例》着眼于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是推进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根本举措。《问责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为问责对象,抓住了管党治党责任落实的“两大关键”:一个是各级党组织这个“关键主体”,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另一个是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群体”,必须扛起政治责任、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聚焦“关键少数”,落实了权责对等的治党原则,彰显了问责倒逼的压力传导。

  直面失职失责“主症状”

  体现了问题导向的现实需要

  形势决定任务。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实践迫切需要,回应干部群众热切期待。《问责条例》正是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管党治党失职失责的突出问题作出的制度安排,也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实践的制度提升,是解决目前担当不力、问责乏力的重要保障。

  一个时期以来,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等种种痼疾顽症的病根,就是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执政意识淡化、党的观念淡漠。有的党组织形同摆设、疏于管理;有的领导干部不敢抓不敢管,不履职不尽责,以致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可见,责任缺失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问责条例》的制定颁布,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问责,就是高悬问责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释放出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打出从严治党“组合拳”

  体现了依规管党的系统思维

  依规管党、制度治党是一项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工作全面推进,依规治党、制度治党成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党建热词。特别是2015年,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重在立威震慑,明确了巡视监督的“任务清单”;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在立德向善,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倡导廉洁自律的“正面清单”;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在立规纠错,厘清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负面清单”。

  如果说《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监督的是“如何为”,《廉洁自律准则》倡导的是“应当为”,《纪律处分条例》针对的是“乱作为”,那么《问责条例》剑指的就是“不担当、乱担当”问题。《问责条例》的制定颁布,形成了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明责、践责、督责、考责、问责”的责任链条和完整体系。各项党内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遵循党章、各有侧重,左右联动、上下配套,前后衔接、系统集成,立治有体、施治有序,彼此呼应、共同发力,全方位扎细扎密扎牢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形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群”,打出了从严管党治党的“组合拳”,体现了依规管党治党的系统思维。

  《问责条例》解读(二)

  ——党纪特色更加鲜明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崔利民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纪法分开,彰显党纪特色,为开展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作为第一部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其呈现出以下十个亮点。

  问责指向上的政治性。如果说党内巡视是政治巡视,那么《问责条例》就是政治问责,而不是行政问责。2009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部分应归于行政问责范畴。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就急需建立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敢抓敢管的问责制度。《问责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明确指出党的问责工作就是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就是要“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

  的政治责任。《问责条例》第六条所指向的问责情形,都是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问责定位上的鲜明性。《问责条例》作为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紧扣“党”字,抓住“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明确责任,提出负面清单;紧扣“纪”字,落实依规管党要求,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对行政问责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做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对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突出解决“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关键问题,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理念,具有鲜明的党纪特色。

  问责依据上的基础性。据统计,在现有的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有119部,其中专门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有107部。《问责条例》既是对党章要求的细化延伸,又是对散见于多部党内法规问责规定的抽象提炼、概括和整合,而形成的“综合升级版”,为开展党内问责在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等方面,提供了基本依据,弥补了党内问责缺乏依据的制度缺陷,成为开展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问责原则上的科学性。《问责条例》第三条明确了问责工作的“四大原则”:其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是基础,是开展党的问责工作的基本前提,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其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关键,核心是体现权责对等、权责一致;其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目的,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其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是保证,以着力解决压力传导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扛起责任、履职尽责。“四大原则”环环相扣,浑然一体,成为开展问责工作的基本遵循。

  问责对象上的关键性。《问责条例》抓住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这“两个关键”,指向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三类组织”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明确提出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三大责任”,并明晰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三个层次”,抓住了管党治党的关键。特别是在以往强调党委、纪委“两大责任”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两个责任”:一是把责任主体扩展到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二是把责任落实到党的领导干部,这就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更加具有操作性,成为两个鲜明的看点,从而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建设各个领域齐抓共管、职责明确的问责格局,实现了责任共担当、问责全覆盖。

  问责事项上的针对性。《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着眼当下实际,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凸显了从严治党的责任担当,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问责方式上的规范性。将现行问责方式整合规范为对党组织的通报、检查、改组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谈话诫勉、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纪律处分等,解决了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问责方式零乱、操作无所适从的碎片化问题,使问责方式更加规范明确,也更具操作性。

  问责落实上的严肃性。《问责条例》第九条对问责落实作出了严格规定,提出了问责决定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对象应当作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向社会公开等要求,使问责落实的措施更加规范、严格。

  问责期限上的震慑性。《问责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终身问责”意味着党的领导干部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要“终身负责”。“终身问责”的提出,是《问责条例》极具震慑力的条款,为领导干部戴上了一道终身“紧箍”。这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警示领导干部“调离不是隐身衣,提升不是保险箱,退休不是护身符”,促使领导干部必须在管党治党中始终恪尽职守。

  问责文本的简洁性。党风决定文风,文风体现出党风。2013年5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把“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作为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的八项原则之一,强调“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问责条例》共13条、不到2000字,要义明确、便于执行。正如王岐山同志所讲,“不能把亟待破解的难题淹没在大量制度条文中”,“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崔利民)

  《问责条例》解读(三)

  ——剑指失职失责突出问题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崔利民

  《问责条例》第六条紧扣“失职失责”这一关键,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除第六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为兜底

  条款外,主要剑指五个方面的问题。

  剑指“弱化”,以确保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针对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问题,提出三个方面的问责情形:

  一是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决不能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是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出现重大失误。“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方方面面,必须全面推进。如果出现重大失误,理当问责。

  三是在应对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包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既是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的体现,也是对政治担当品质的考验。能力不足、缺乏担当,都是应当受到问责的。

  剑指“空化”,以确保党的建设扎实到位

  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针对党的建设缺失、甚至“空化”现象突出,党内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提出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

  一是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都要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不能搞假大空,不能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

  二是组织生活不健全的。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最经常、最基本的形式。其中“三会一课”制度是党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要严格落实。

  三是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的。坚持党性原则是党员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其中,坚定理想信念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问题,践行党的宗旨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核心内容。

  四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必须不折不扣、严格落实。

  五是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抓作风建设,整治“四风”,必须动真碰硬,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六是干部选拔任用中问题突出的。选好人、用对人是头等大事,必须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严把用人关口。

  剑指“虚化”,以促进党的干部自觉担当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问责条例》指出,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缺乏责任担当,不能守土尽责,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问责。这方面,主要涉及四种情形: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关键,纪委是保障。放弃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如通报的河南省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等人的问题,就是一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二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的。领导干部必须敢抓敢管,对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严肃追究。

  三是不负责、不担当的。对能力不足“不能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的,都要坚决问责。

  四是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如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费长辉因班子成员严重违纪且未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被问责。

  剑指“软化”,以确保党的纪律严格落实

  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党章第37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第42条指出:“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问责条例》指出,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特别强调了三种情形:

  一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的。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

  二是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领导干部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管辖范围出了问题,领导干部自然要被问责。

  三是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的。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不是哪个人的家臣。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剑指“腐化”,以确保党的肌体永葆健康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问责条例》直面当前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针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失责,提出三个方面的问责情形:

  一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有问题并不可怕,怕的是对问题不坚决纠正。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推进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

  二是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如山西省出现塌方式腐败,中央对其省委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等人因多名市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三是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量大面广,易发多发,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一些“小官巨贪”,令人触目惊心。因此,要严肃查处基层贪腐及不正之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崔利民)

  《问责条例》解读(四)

  ——严肃规范的操作手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崔利民

  《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作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明确了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实现了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精准化和公开化,是开展问责工作的操作手册。其操作性具体体现为“五个明确”:

  在问责主体上,明确了“谁来问”

  常态化的问责,首先要明确问责的启动机制,解决“谁来问”的问题。过去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靠人而不是靠制度来启动,也就是靠领导干部启动,领导有批示就启动问责。其本质体现的是人治思维,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也不严肃、不规范。

  启动机制需要制度化。《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也就是说,问责是自上而下的问责,是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职责的重要方式。该问责不问责,是党组织的失职失责,同样应受到其上级党组织的问责。对此,《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就要追究责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以致形成“破窗效应”。

  在问责对象上,明确了“要问谁”

  《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问责对象是“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具体包括三类重点对象: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基本原则。而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则意味着领导干部必须终身负责。

  第五条强调“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对以上三类问责对象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为:“党委(党组)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不仅明确了“谁来负责”,也明晰了“负什么责”,有多大权力就得负多大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精神。

  在问责事项上,明确了“问什么”

  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问责既存在多头立规的问题,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散见于多部党内法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也存在责任内容不够聚焦,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问题。

  《问责条例》以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为目标,紧扣“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这个突出问题,细化问责内容,在第六条明确提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六项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六个方面具体问责事项,指向清晰,内容具体。

  在问责方式上,明确了“怎么问”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问责条例》第七条将这些问责方式整合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针对党的领导干部将问责方式规范为四类13种方式:一是通报。对通报对象,还必须批评教育、责令纠错。二是诫勉,包括谈话诫勉、书面诫勉两种方式。三是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五种方式。四是纪律处分。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一是从适用对象上来看,明确了对组织、对个人的问责方式。《问责条例》追究的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因此无论是党组织,还是领导干部,只要失职失责,都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问责。

  二是从严重程度上来看,由轻到重。需要指出的是,以往党内法规中,多认为通报重于诫勉,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就指出,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而按照《问责条例》的规定,诫勉重于通报。因为依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这显然要重于通报。

  三是从方式运用上来看,《问责条例》明确指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双处理”手段。

  四是从问责决定上来看,规范了权限和程序。《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问责决定。其中明确: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五是从问责属性上来看,体现了纪言纪语。《问责条例》着眼依规管党,凸显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政治责任的追究,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纪法分开的理念,因而对行政问责、法律问责不作规定,但并不是说不追究政纪责任、法律责任,该追究同样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或法律严肃追究。

  在问责执行上,明确了“保障问”

  《问责条例》第九条对问责决定的落实提出了五条措施:一是宣布督促。问责决定要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

  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二是归档备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三是职务调整。涉及职务调整的,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四是检讨检查。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五是曝光公开。要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这些措施严格规范、公开透明,便于操作、便于监督,是推进问责工作的有力保障。

  《问责条例》解读(五)

  ——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崔利民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因此,必须言出纪随,铁面问责,抓好《问责条例》的落实,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强化问责意识,营造失责必问的政治氛围

  强化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问责意识,唤醒其责任担当,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一种政治氛围,是做好问责工作的前提。应该说,开展党的问责工作,还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新课题。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怕引火烧身而不愿问责、不敢问责、不严问责等突出问题,还急需在全党全社会积极培育失责必问的政治氛围。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必须针对当前问责意识总体仍相对薄弱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弘扬担当精神,形成问责共识,推进问责自觉,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实现从“权力本位”到“人民本位”的转变,坚守人民立场,践行宗旨意识;实现从“位高权重”到“权责对等”的转变,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有风险”的从政理念;实现从“只上不下”到“能上能下”的转变,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促使领导干部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不折不扣执行、真刀真枪问责,确保失责必究、究之必严。

  夯实问责担当,激发管党治党的政治自觉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问责条例》的制定,意味着全党“问责”将成为全面从严治

  党的一个重要抓手。靠谁来抓?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心系使命、扛起责任,为党尽职、为民尽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

  领导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强化责任担当,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以下四点:

  是压力,更是动力。权力是责任,而不是享受;是担当,而不是乐趣。严肃问责,甚至终身负责,就是要用问责追责的方式将权力与责任紧扣,让领导干部在内心深处确立责任意识,感到“压力山大”,激发担当动力。

  是约束,更是教育。问责一个,警醒一片。《问责条例》是对失职失责行为的严肃警示、有力防范和严格约束,更是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关爱和保护,体现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是党员,更是领导。尽管全体党员都要在其位、尽其责,但《问责条例》的对象十分明确,就是“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处在“关键位置”,就必须发挥“关键作用”。

  是问责,更是履责。严肃问责只是手段,促进履职才是目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只有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才是合格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为官不为、为官乱为,要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推进问责实施,确保《问责条例》的严格落实

  要加大《问责条例》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就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往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从对象上看,追究一般干部多、追究领导干部少,震慑力不够、警示教育效果不强;从性质上看,追究事故事件责任多、追究管党责任少,行政负责人受到处理的多、党委系统的领导干部受追究的少,没有紧扣全面从严治党,聚焦管党治党重点;从态度上看,“责问”多、“问责”少,被动追究多、主动追究少;从标准上看,弹性追究多、严格标准少,随意性大、尺度不一,如是等等,都会影响问责的严肃性。

  要针对上述问题,做到“三个突出”:

  一要突出问责的内容重点。围绕《问责条例》开列的主要问题抓好问责,体现党政分开、纪法分开,厘清管党治党政治问责和行政问责、法律问责的区别,避免过去多限于重大灾难或是伤亡事故的行政和法律责

  任追究。

  二要突出问责的对象重点。严格区分和界定责任,防止“问下多、问上少”,避免出现所谓的“替罪羊”问题,增强问责效果。

  三要突出问责的自觉担当。对应该问责却不问责、或者不认真问责,或者虚于应付、上推下卸者实施问责,落实好“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严字当头,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完善问责机制,形成有效问责的工作合力

  落实《问责条例》,实现党内问责常态化、精细化,还需要健全机制。

  要健全规范运作机制。应在对现行党内法规有关问责条款全面梳理、实现与《问责条例》有机衔接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规范问责的各个环节,乃至包括问责决定书、书面诫勉等文本的规范。特别是问责决定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一定要重视《问责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具体问责规定的结合。“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要积累形成问责案例库,提高问责的执行力、公信力和精准度,既不放过失职失责者,又有效避免问责畸轻畸重。

  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既要各负其责、自觉担当,也要在其相互之间、上下之间、内设机构之间,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协调机制,通力协作,及时沟通,确保责任追究到位,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

  要健全公开透明机制。在内容上,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公开问责的事由、定性和结果。在方式上,要多样化,通过媒体、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信息,让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震慑和警示教育效应。在时限上,要及时、适时,把握好“时、度、效”。在监督上,要实现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有机结合。特别是要强化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只有让群众真正行使监督的权利,党内问责制才能建立和完善起来。

  要健全督查考核机制。要强化“监督的再监督、问责的再问责”,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纳入专项巡视、监督检查等常态工作中,把定期报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倒逼各级党组织真问责、严问责,形成落实《问责条例》的强大推动力。

篇二:什么是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PoliticalresponsibilityforthemanagementoftheParty

  管党治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它是党的基本职能之一。管党治党不仅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问责,还要加强对各个方面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和依法行政。只有逐步形成实施“三严三实”标准(即严明思想政治纪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度、严明执行四项原则)的体制机制,才能促进我国共产党高度集中地运用权力,使权力在合理畅通中发挥作用。

篇三:什么是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党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重点是什么

  党的干部述责述廉的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1、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一是加强思想理论武装。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纪律处分条

  例》等党内法规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

  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并深入开展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和先进典型学习教育,增强党性教育的感染力和

  实效性。三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方面,主要情况和做法我局党组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统筹领导和

  推进落实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坚持管党治党工作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层层传导压

  力,逐级压实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情况和做法一是我局党组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和《谈话提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做好我局廉

  政风险排查工作,在往年廉政风险岗位排查的基础上,重新梳理廉政风险点,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廉政

  风险防控措施,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

  4、廉洁纪律方面,主要情况和做法我局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以焦裕禄等好干部典型和包公等肇庆历代

  清官廉吏为标杆,切实做到清正

  廉洁。一是保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生活作风,自觉抵御各种诱

  惑,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自觉约束“八小时以外”言行,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5、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照《廉政准则》要求,本人严格要求自己,没有任何违反“8个禁止、52个

  不准”规定的问题。没有出现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没有出现出入私人会所、公款旅

  游现象;没有出现利用公款赠送节礼、违规消费等情况。

  本人严格要求自己和家属,没有任何利用权

  力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现象。

  根据中央和部党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人员

  (一)局机关处级副职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二)副调研员及以上非领导职务党员干部。

  二、述职述廉时间和内容

  (一)时间:公务员年度考核、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任期届满等,应当

  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二)内容:主要围绕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报告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上级党组织的指令、决议的情况和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履行职责,勤政工作的情况。

  3.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的情况。

  4.群众观念,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5.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的情况。

  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7.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或者任职试用期满、任期届满考察同步进行。

  (二)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须在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

  (三)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由参加会议的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进行民主测评。

  (四)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档次。

  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述职述廉者反馈。

  四、其

  他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情况及有关资料由局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收入干部本人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并以此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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