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3篇

时间:2023-04-30 09:15:06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重庆城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12.03?

  【字

  号】渝规资〔2018〕36号

  【施行日期】2018.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局、各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现就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矿业权退出补偿

  (一)自然保护区整体退出的探矿权由市财政资金补偿。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市级审批发证采矿权关闭退出的,由市、区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偿。区县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关闭退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补偿政策并保障经

  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给予关闭退出矿山企业转产扶持、退出奖励等相关政策。

  (二)申请补偿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2017年1月1日起自然保护区整体退出探矿权和关闭退出采矿权,以及2018年4月15日起“四山”管制区关闭退出采矿权,市及区县财政未予以补偿,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补偿申请的;

  2.通过了退出验收。

  (三)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名单的煤矿已按化解过剩产能退出标准补偿的,或因建设项目压覆关闭的探矿权、采矿权已作压覆补偿的;

  2.探矿权、采矿权通过调整范围方式退出的;

  3.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4.政府已确定关闭的矿山擅自生产,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四)市级审批发证矿业权,市财政按以下标准补偿:

  1.探矿权整体退出注销的,以最终提交的地质报告为准进行定额补偿,达到普查程度150万元/个,达到详查程度200万元/个,达到勘探程度300万元/个;

  2.市级审批发证采矿权关闭退出的,煤矿600万元/个,地下开采非煤固体矿山300万元/个,露天开采石灰岩矿(含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规模大型300万元/个、生产规模中型180万元/个、生产规模小型120万元/个,地热水120万元/个,矿泉水40万元/个。

  开采多个矿种的,按采矿许可证登记最前的开采矿种标准补偿。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完成退出工作验收后,向矿山所在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退付申请。属区县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核

  定后函告同级财政部门核发。属市级审批发证的,区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初核后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核定,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复核验收结果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核定意见予以核发。

  二、关于退还采矿权价款

  (一)采矿权价款由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予以办理退还。

  (二)关闭退出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申请退还剩余资源已缴采矿权价款;调整矿区范围退出的采矿权,可申请退还已退出矿区范围剩余资源已缴采矿权价款。

  (三)申请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关闭退出的采矿权已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闭文件,调整矿区范围退出的采矿权已完善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2.采矿权人已经缴清或缴纳了部分采矿权价款;

  3.关闭退出矿山矿区范围内尚有已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剩余储量,调整矿区范围退出矿山的退出范围内尚有已缴采矿权价款的剩余储量;

  4.已经通过退出验收和复核。

  (四)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永久性关闭煤矿申报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994号)规定执行。

  地下开采固体矿山可以选取“剩余资源储量折算法”“剩余采矿权出让年限折算法”计算剩余采矿权价款,露天开采矿山采用

  “剩余资源储量折算法”,地热、矿泉水矿山采用“剩余采矿权出让年限折算法”。

  (五)申请退还采矿权价款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申请书;

  2.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复核意见;

  3.关闭退出矿山的关闭文件,调整矿区范围退出矿山调整矿区范围后的采矿许可证;

  4.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六)申请退还采矿权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采矿权人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申请资料,申请退还采矿权价款。

  2.区县征收采矿权价款的,由区县(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复核意见向申请矿业权人拨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市级征收的采矿权价款,由区县(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后,联合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复核拨付。

  3.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的意见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根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交的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意见及相关附件材料,向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下达退还采矿权价款资金文件。

  5.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资金预算,及时向申请矿业权人拨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

  三、其他规定

  (一)矿业权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等费用及预存土地复垦费未交清的,可在补偿金中扣缴。

  (二)申请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本通知退还采矿权价款规定执行。

  本通知印发前市级有关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山退出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3日

篇二:重庆城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12.07?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19〕32号

  【施行日期】2019.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

  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全市合法矿山矿区范围界桩(以下简称“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以下简称“标识牌”)制作、安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桩、标识牌制作

  (一)界桩制作要求

  由桩基和桩身两部分构成。桩基为直径5厘米的钢管,长度大于50厘米。桩身可选用金属、塑料、混凝土等经久耐用的材质,形状应为圆柱型、正方型或其他规则形状,截面直径不小于10厘米,高度不低于100厘米。

  桩身应刷图红白相间的反光漆,标注矿山名(简称)、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相对应的拐点编号及总拐点数。

  (二)标识牌制作要求

  两层材质,底层可选用金属、玻璃钢等经久耐用的材质,面层建议用具有反光、夜光功能的塑料复合膜,规格120厘米×100厘米,蓝底白字。

  1.采矿权标识牌:标识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证号、采矿权人、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开采深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矿区范围示意图;地下开采矿山还须注明井筒数及主井口(平硐)坐标、高程。

  2.矿山开采信息公示牌:标识采矿权人公示信息,指采矿权人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开采信息。

  3.矿山开采现状公示牌:标识矿山开采现状,包括最近一次实地核查单位、主要结论和采掘现状图及越界开采预警级别。地热矿泉水、岩盐矿山可省略该部分内容。

  4.绿色矿山建设公示牌:标识绿色矿山建设公示信息,包括建设效果图、建设进度计划表。

  二、界桩和标识牌安装要求

  (一)界桩。所有合法露天开采矿山均应按照采矿许可证副本注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埋设界桩。界桩埋设前应由技术单位现场实测确定具体埋设点,并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所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现场按点埋定。桩号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编号一致,界桩露出地面高度

  不小于100厘米。对矿区范围拐点所处位置特殊(如位于水体、房屋、陡崖、公路等),无法设置或不能设置的,可以不设置或采取其他变通方法设置。除矿区范围拐点埋设界桩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沿矿区范围线加密界桩,加密界桩不印制拐点数量和编号。

  (二)标识牌。地下开采矿山安装在主井口旁,露天开采矿山安装在矿区主要入口。标识牌安装位置醒目,安全可靠,面向来人方向。标识牌下沿离地150厘米左右。

  三、界桩和标识牌管理

  (一)界桩及标识牌是矿山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标识,由矿山企业自行确定制作单位并承担相应费用,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制作要求书面告知矿山企业。矿山企业要求统一制作的,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有不少于2名矿山企业代表参与的情况下,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制作单位。

  (二)界桩及标识牌由采矿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当地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定期检查界桩及标识牌保护与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矿山企业予以纠正并报告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界桩或标识牌遭到毁坏的,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矿山企业予以修复或更新。

  (四)矿区范围调整、采矿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实测单位现场调整并埋设界桩、更新标识牌内容。

  (五)采矿权注销(或灭失)后,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拆除界桩和标识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布置。规范界桩和标识牌制作、安装是落实健全完善矿

  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基础工作和重要任务,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保矿山界桩和标识牌科学、合理埋设,并按照采矿权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二)分类处置,逐步完善。新设置的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制作、安装。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完成界桩及标识牌设置,但内容已发生变化或过期、埋设的界桩不明显或无法查找的,应当及时按照本通知要求补充完善或重新设立标识牌、埋设界桩。

  (三)加强监管,抓好落实。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界桩和标识牌制作、安装的督促、指导,对未按要求完成制作、安装任务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合法矿山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制作、安装完成情况是矿产资源开采打非治违成果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能按时完成安装任务的矿山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7日

篇三:重庆城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12.07?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19〕29号

  【施行日期】2019.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支持实体经济,减轻企业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现就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办理调整范围退出变更登记手续

  因退出生态保护区域等原因申请缩小矿区范围采矿权登记,可由采矿权申请人书面说明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附具缩小矿区范围后的拐点坐标(以2000大地坐标标注)、矿区范围图和储量计算图,申请办理变更矿区范围登记,期限为2年。在2年内完善相应资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二、退还政策性关闭矿山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收益

  (一)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对2017年以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2017年以后政策性关闭煤矿及非煤矿山,符合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

  (二)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1.煤矿。2009年—2012年关闭煤矿按渝国土房管发〔2009〕758号文件规定执行;2013年关闭煤矿按渝国土房管〔2013〕554号文件规定执行;2014年及以后关闭煤矿按照渝国土房管〔2015〕994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非煤矿山。非煤矿山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出让合同无约定的,参照渝国土房管〔2015〕99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其中:地下开采固体矿山选取“剩余资源储量折算法”或“剩余采矿权出让年限折算法”计算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露天开采固体矿山采用“剩余资源储量折算法”;地热、矿泉水矿山采用“剩余采矿权出让年限折算法”计算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三、简化矿业权转让公示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放管服”管理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和探矿权转让信息公示,由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向矿业权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转让信息公示申请。接到申请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矿业权人出具转让公示无异议通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矿业权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示的同时,将公示数据上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服务矿业企业采矿权抵押融资

  (一)办理抵押融资服务

  1.采矿权可以依法进行抵押。以采矿权作抵押,抵押权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但法律法规有限制或禁止规定的以及开采国家限制、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矿种采矿权抵押给外商的除外。

  2.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可以办理延续登记。已经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因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申请延续登记,可以不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已经办理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效期不变。

  3.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可以办理延续采矿权抵押备案。经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人协商一致延长同一笔贷款采矿权抵押期限的,可以在不解除抵押备案情形下,由申请人提交延续抵押备案申请,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上还设置有其他抵押权且延续备案对其他抵押权人有影响的,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4.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解除抵押备案办理变更登记。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因矿区范围等发生变更,经抵押权人出具“知晓已抵押采矿权申请变更矿区范围登记并对此无异议”的书面说明后,可以不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变更矿区范围等登记。

  5.同一采矿权可以办理顺位抵押备案。采矿权抵押后,其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经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人协商一致,可以再次抵押,依法办理顺位抵押备案。

  顺位抵押备案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时间先后为序。同时提交抵押备案申请的,以申请在先为准,也可以由相关的抵押权人协商约定顺序并书面报告办理备案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顺位抵押中,某一采矿权办理抵押备案延续后,应自动顺位在末位,但抵押权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同意其继续顺位在前的除外。

  6.建立并案办理制度。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新办”以及“多个顺位抵押同时解除”可以同时受理和办理。

  (二)优化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程序

  1.采矿权抵押备案实行属地办理。市及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抵押备案,由采矿权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2.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工作程序。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和解除抵押备案申请资料由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向采矿权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核实采矿权的司法查封及抵押备案等有关情况。同意办理的,应在采矿许可证上签注采矿权抵押备案或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同时在采矿登记信息系统中按冻结或解除冻结方式标注备案情况;不同意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3.强化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公开和沟通。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完结采矿权抵押备案或解除抵押备案,应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采矿权抵押备案和解除信息。其中,属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采矿权,应同时将有关信息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资料

  1.抵押备案申请书或延续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加

  盖各申请单位印章;

  2.主债务合同、采矿权抵押合同(或抵押反担保合同),其中涉及担保公司的还应提供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协商认可采矿权价值的协议;

  4.采矿权出让合同和已缴纳矿业权占用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证明材料;

  5.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涉及顺位抵押的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人协商同意办理顺位抵押的书面材料;涉及协商顺位抵押顺序的申请人应提交抵押权人协商约定抵押备案顺序的书面文件;涉及不解除抵押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应提交抵押权人“知晓已抵押采矿权申请变更矿区范围(或生产规模等)登记并对此无异议”的书面说明;

  8.其他资料。

  (四)申请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资料

  申请解除抵押备案,应由采矿权人在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日内,向办理抵押备案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抵押人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加盖抵押人印章;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函,加盖抵押权人印章;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五)采矿权抵押备案相关规定

  1.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申请人为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

  结;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案办理工作时限以并案中最长工作时限为准。

  采矿权抵押备案应当符合《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有关抵押的规定。

  采矿权抵押备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人已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备案,其作用是对该采矿权在抵押期间不批准转让,不批准重复抵押备案(顺位抵押备案除外)。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债权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债务或其它纠纷、以及抵押人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自行承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3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7日

  附件

  ×××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

  (格式文本)

  抵押人

  抵押人

  经济类型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签字)

  责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债权人)

  基本情况

  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签字)

  责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

  联系电话

  抵押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

  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

  号

  开采矿种

  生产规模

  应缴纳

  (万

  双方协商采矿权价值

  (万元)

  元)

  采矿权出让收益

  元)

  已缴纳

  (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合同),合同编号,债务金额

  万元,债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请内容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债权确定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最高限额

  万元,以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

  至

  年

  月

  日止)为(债务人)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确认抵押物价值

  万元,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备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抵押备案期间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

  (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承诺,抵押备案到期20日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解除本次采矿权抵押备案。若逾期未申请解除抵押备案,双方确认抵押备案到期后涉及抵押权的所有权利义务终止。

  抵押人(盖章):

  债务人(盖章)

  抵押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延续×××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

  (格式文本)

  抵押人

  抵押人

  经济类型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签字)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

  抵押权人(债权人)

  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签字)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

  联系电话

  抵押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

  开采矿种

  生产规模

  应缴纳

  (万

  双方协商采矿权价值

  (万元)

  元)

  采矿权出让收益

  元)

  已缴纳

  (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合同),合同编号,债务金额

  万元,债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请内容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债权确定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最高限额万元,以

  采矿权(采

  矿许可证号:,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为(债务人)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确认抵押物价值

  万元,已在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备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延续抵押备案期限至

  年

  月

  日,抵押备案期间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

  (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承诺,抵押备案到期20日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解除本次采矿权抵押备案。若逾期未申请解除抵押备案,双方确认抵押备案到期后涉及抵押权的所有权利义务终止。

  抵押人(盖章):

  债务人(盖章)

  抵押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

  (格式文本)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以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作抵押(抵押合同编号),并于年月日在贵局备案。现已解除抵押,特申请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

  申请人(章):年

  月

  日

推荐访问:重庆城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 重庆 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