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责任追究制度3篇

时间:2023-04-30 08:2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保证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

  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汇报

  第八条

  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伤亡人员、设备损失等情况汇报矿调度室、带班矿领导。

  第九条

  矿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室和矿领导,公司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公司事故应急预案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

  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部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安全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工亡事故,公司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机电设备事故,公司机电设备部、主管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凡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轻伤事故,由安环部组织生产、机电、党群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安委会。

  第十七条

  凡发生重伤事故,由安全委员会督办,并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二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公司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协助集团公司和上级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相关业务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

  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

  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

  术;

  4、未制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监督检查、安排部署;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

  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

  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

  其中领导责任(包含公司职能部门)又分为:主管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监管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500~1500元罚款,伤愈后进入矿“三违”学习班学习10天。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违章者进入矿“三违”学习班学习10天。

  3、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留矿察看6个月—12个月,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违章者进入矿“三违”学习班学习10天。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现场相关责任人员按《公司反“三违”联保制度》处罚。

  5、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对发生事故的队(股)负有相关责任的队股室管理人员、分管事故队(股室)业务的矿领导、带班领导各处以200~500元罚款。

  6、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效益工资和有关安全方面的奖励,同时根据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扣除相关人员的风险抵押金。

  8、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9、一次发生2人以上轻伤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轻伤事则按重伤事故处罚。

  第二十三条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督办,并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伤愈后进入公司“三违”学习班学习15天。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视情节轻重降职或撤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违章者进入公司“三违”学习班学习15天。

  3、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视情节轻重降职或撤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5000元罚款。违章者进入公司“三违”学习班学习15天。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现场相关责任人员按《公司反“三违”联保制度》处罚。

  5、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对发生事故队的队(股)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股室相关负责人各处以500~1500元罚款。在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6、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对事故负有相关责任的矿领导,公司相关部室领导各处以500~1500元罚款、或按照安委会处理意见执行。

  7、取消事故队(股)当月安全效益工资和有关安全方面的奖励,同时根据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扣除

  相关人员的风险抵押金。

  8、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9、一次发生2人以上重伤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伤事则按死亡事故处罚。

  第二十四条

  死亡事故,公司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协助集团公司和上级安监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降职使用,处以1500~2500元的罚款。

  3、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2500元罚款。

  4、对其他负有一般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5、对负有第一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6、对负有主管领导责任的公司(矿)领导处以1000~2500元罚款,7、对负有监管领导责任的公司(矿)领导处以1000~2000元罚款。

  8、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10、取消事故单位所有人员当月安全效益工资,并按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实施。

  11、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三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室根据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制度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一、二级非伤亡事故

  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督办,并指定专人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2%。

  2、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降职使用,处以1500~2500元的罚款。

  3、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2500元罚款。

  4、对其他负有一般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5、对负有第一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6、对负有主管领导责任的公司(矿)领导处以1000~2000元罚款,7、对负有监管领导责任的公司(矿)领导处以1000~1500元罚款。

  8、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9、在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予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公司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公司带班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

  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值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

  第二十九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三十条

  因对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需要向公司申报审批的项目及其设计未申报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救护队在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不及时进行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第三十五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班组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队(股)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一、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分管业务矿领导和分管安全矿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矿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七章

  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责成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一、二非伤亡事故)矿负责人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七条

  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内部和上级单位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队、股(室)负责人、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室、在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由安环部备案。

  2、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在每年事故发生当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培训、宣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工会组织和职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

  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四十五条

  对个人的安全罚款自公司下发处理通报或罚款通知单之日起一周内缴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交安环部登记。对外来施工单位罚款由公司财务部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出具证明,安全环保部登记。安全罚款每季度末安全环保部人员与财务部对账并予以公布。安全罚款只用于安全奖励和开展安全活动,不得挪为它用。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与公司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中,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职责和责任,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切实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有效性。

  首先,要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内涵,包括行政执法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次,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监督程序;同时,要建立高标准的行政执法制度,对行政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最后,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归类到被追究责任的范畴中,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篇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确保社会公平、公正,以及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防止滥用权力的行为。它能够有效地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同时也能够让触犯者承担罪责,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这对于社会的稳定非常重要。

  二、责任追究制度的特点

  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1)公平性。责任追究制度遵循法律程序,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违法行为,同时也确保每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自己的责任。

  2)公正性。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任何一方越权或滥用权力,保证对违法行为实施公正而快速的审判。

  3)可利用性。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帮助任何一方找到合理的解决和补偿方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责任追究制度的作用

  1)维护公平正义。正确的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保证正统的公正,让触犯者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公正。

  2)减少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制止任何一方违反法律的行为,使触犯者承担法律责任,能够有效地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为社会秩序的维持及社会的和谐工作来贡献力量。

  3)提升公共信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准,促进当事人尽快遵守法律,有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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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

  1)立法实施。实施责任追究制度首先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合理。

  2)科学执法。从执法者的角度来看,要依法执法、科学执法,以有效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留死角。

  3)完善救济机制。必要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完善救济机制,以减轻其经济损失。

  4)培养公民意识。加强公民素质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社会的进步,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五、总结

  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公平正义,为社会的发展和繁荣贡献着力量。实施责任追究制度,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科学执法,落实完善救济机制,增强公民意识,加强社会的法律保护,确保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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